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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区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389号)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全区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生猪屠宰企业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一)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实习相关工作半年以上。

  (二)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报名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在手机端打开“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屠检考务”模块,按照提示注册账号(手机号)和密码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

  2.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至25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www.cadc.net.cn)“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入口”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按照报名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上传报名审核表PDF版或照片(报名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通过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考试报名的具体步骤详见《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附件2)。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与考生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端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相同。

  (二)报名审核及确认

  1.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6月28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完成本辖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7月2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审核通过前200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申请,确认其参加本次考核的资格。

  3.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7月3日起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本次考核。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在报名审核通过后,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核时间、方式及考点设置

  (一)考核时间:2023年7月5日上午10:00—11:00。

  (二)考核方式:集中闭卷、计算机考核。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开发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包括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中的“屠检考务”模块,可查阅考核大纲]供报考人员无偿使用。

  (三)考核地点:广西机电工程学校(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6号)。

  (四)考场设置:本次考核共设置5个考场,每个考场安排40名考生。

  (五)入场要求:应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场,考核开始2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应考人员应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两证不全、不一致或证件过期者严禁入场。

  六、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全国统一的考核大纲,主要考核畜禽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具体考核范围见《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七、考核合格成绩认定

  本次考核共100道题,60分为合格分数线。

  八、考核合格证颁发

  考核成绩确认后,考核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生成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电子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颁发考核合格证。

  九、其他事项

  (一)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不收取费用。

  (二)2023年7月3日上午10:00,我厅将组织举办考前线上培训班,培训应考人员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进行考核操作,具体培训链接另行通知,请应考人员按时参加。

  (三)报考人员复习备考的内容、培训内容应以考核大纲和全国通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全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为基础,主要包括肉品品质检验有关基本知识、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操作技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四)《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所列参考文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15为准。

  附件: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报名审核表

  2.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6650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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