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深远海养殖主要指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大型渔业装备为主体,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术为支撑,在深远海进行规模化高效水产养殖的方式。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对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国民膳食结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海洋、渔业、船舶工业等规划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推进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养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产业链全环节推动深远海养殖发展。坚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布局深远海养殖,完善政策管理制度,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深远海养殖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坚持科技引领。推动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深远海养殖技术和设施装备研发创新,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坚持绿色生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深远海养殖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产和生态协调发展。坚持安全发展。防范化解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物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二、优化养殖空间布局。鼓励发展养殖水体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深远海养殖渔场,其中,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从事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在内水和领海开展深远海养殖,要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开展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空间利用管理要求。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旅游、餐饮、住宿等生产经营活动,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从业许可并接受监管。
三、推动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围绕装备制造、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品牌培育等重点环节,促进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产业综合效益。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养殖模式、品种和密度,规范使用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做精做好水产种业,培育适合深远海养殖的当家品种,鼓励养殖本地种,养殖外来种要科学论证,采取有效防逃措施。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加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水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培育区域性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创建深远海养殖类型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远海养殖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让相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使用达标燃料,配备含油污水、养殖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收集、处理、排放污染物,依法妥善处置弃养弃用深远海养殖装备。
五、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依托国家科研计划等项目,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科技研发支持,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以良种选育、科学防病、高效投饲等核心养殖技术,抗风浪养殖装备、高强度防附着网衣、水下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械化聚鱼收获、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关键设施装备为重点,推动先进养殖技术和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及规范标准,提高深远海养殖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鼓励在深远海养殖上实现全程机械化生产、智能化管控,开展无人渔场先进养殖系统试验示范。
六、落实检验登记要求。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定期进行营运检验。养殖工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制定规则进行登记。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建立深远海养殖动态台账,及时掌握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每年6月、12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七、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装备,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养殖工船生产经营者要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职务船员,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在海上航行、锚泊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根据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撤离所有人员,必要时养殖工船要依法进港或锚地避险。登乘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员数量不超过核载人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着标准救生衣。相关设施装备往返码头等航行行为要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八、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由同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推进产业规范发展。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产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渔政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分别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外侧的水产养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海警机构和地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依职责对深远海养殖用海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的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加强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深远海养殖用海保障,简化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当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划的养殖区按规定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深远海养殖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深远海养殖发展支持力度,重点在设施装备建造、水产种业振兴、重大疫病防控、饲料兽药研发和全产业链培育等方面增加投入,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深远海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深远海养殖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作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深远海养殖发展经验,按照本意见要求,充分评估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地区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警局
2023年6月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6/t20230612_6430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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