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64号),问题7内容为: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北海时指出,“把红树林保护好”,但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学习不深、研究不够,对红树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沿海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自治区没有组织对地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也没有对红树林破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些要求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以外5000多公顷红树林保护不力;考核评价制度未严格落实,不能有效压紧压实红树林保护责任;调查监测体系薄弱,多起红树林受损案件均是破坏到一定程度、甚至大面积死亡才被发现。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二、责任单位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国资委、海洋局、农业农村厅。
三、整改情况
一是细化整改措施。我厅印发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7号),由厅法规处牵头负责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七的整改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围绕机构设置、队伍管理、制度建设、条件保障、执法工作和党的建设等六个方面,指导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摸清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截至2021年底,自治区厅本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100%完成挂牌,为配合加强红树林管护队伍建设做出有力保障。
三是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分别在2021年第五次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和2022年第一次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的良好学习氛围中开展了党组中心组学法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四是将法律宣贯活动落到基层。督促红树林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从书面督查中上报的材料来看,沿海三市农业农村部门能坚持将红树林保护整改与专项执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相结合,以执法为保护手段,加大对破坏红树林生长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海洋生态增殖放流作为问题阶段性治理整治方法,以红树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作为问题整改的目标导向,扎实推进整改,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是举办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人员培训班,共培训人员500多名。逐步夯实农业农村领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努力打造我区高素质、专业化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六是扎实推进普法宣传。在我厅官网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浏览量超过1000人次。编印《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广西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农业执法探索与实践》等法治宣传资料5000本,并发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及《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于2022年8月11对问题(编号七)整改销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我厅完成了整改措施中所列的整改任务,同意通过自验收。
现将问题编号7我厅整改工作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1-21829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6627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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