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渔〔2021〕57号
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我省相继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和省管临时证渔船等专项整治行动,全省渔船管理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受利益驱使,加之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及渔船捕捞效益下降等因素叠加,部分地区船证不符、“三无”渔船猖獗、越界捕捞等渔船管理问题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涉海渔船管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渔船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涉海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省管临时证渔船和“船证不符”渔船专项整治
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清理整治省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专治办发〔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海洋渔船“船证不符”整治操作平台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省管临时证渔船和“船证不符”渔船专项整治。对已完成整治要求,重新纳入管理的渔船,因发生海损事故灭失、发生重大涉外事件被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未按规定换发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整治后仍发生“船证不符”问题,一律依法依规注销渔船相关证书。对在整治工作期间,因法院扣押、船舶所有人羁押、《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换发等原因尚未参与整治的渔船,各市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地区实际,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确保不漏一船,直至全部整改完毕。
二、强化渔船属地管理
根据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严禁异地挂靠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对于船籍为我省的海洋捕捞渔船,特别是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通知》要求,船舶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必须无条件接收,进行渔船登记注册,有效解决异地休渔、异地挂靠等渔船管控问题。
三、高压严打海洋涉渔“三无”船舶
按照《“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推动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常态化。一要结合全省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渔业、公安、海警、交通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清理取缔工作合力,逐港、逐村、逐户“过筛子”,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彻底摸清“家底”。二要跟踪溯源已强制注销省管临时证渔船和自行处置涉渔“三无”船舶去向,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回流或产生新的涉渔“三无”船舶。三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发现一艘、取缔一艘、处罚一艘,坚决防止新增反弹,积极组织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四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于辖区内发现海上生产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严格溯源倒查,彻底弄清是前期排查不细,还是扣港监管不力,抑或是自行处置回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有序推进“十四五”海洋渔业补贴政策调整工作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十四五”期间,国家对海洋渔业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实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渔业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地区实际,按时保质完成项目调查摸底、资金申报工作,落实好项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4日
(主动公开)
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104/t20210409_4113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