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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6-10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种子)罚

  〔2023〕2号

  关于曹*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曹*

  3****910020043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津北28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2

  

  2

  霍农(种子)罚

  〔2023〕3号

  关于杜*丽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杜*丽

  3****7408104481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延科33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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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82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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