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是养护渔业资源、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但也应该注意到,不科学地放流放生,可能造成外来水生物种的大规模入侵,给我国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从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不科学放流放生就是杀生,只有依法依规、科学文明开展,才能好心办好事。”5月25日下午,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举行的媒体吹风会上,山东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副站长李鲁晶强调了民间放流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要依法申报,接受监督。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开展。增殖放流前,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要科学文明,确保效果。要遵循物种生活习性,严格执行相关增殖放流技术规范。一是物种要科学。放流物种应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目前,常见外来水生物种有:巴西龟、牛蛙、大菱鲆、罗非鱼、小龙虾、南美白对虾、食蚊鱼、革胡子鲶、福寿螺、淡水白鲳、清道夫、大鳄龟、小鳄龟、鳄雀鳝等;常见改良品种有:建鲤、福瑞鲤、异育银鲫、金鱼、锦鲤等。二是时间要科学。要根据物种生活习性选择适宜季节,淡水物种放流宜春季3月初至5月中旬,秋季宜9月底至11月底;海水物种要避开8月高温季节以及大风、大浪、中雨以上等天气。三是方式要科学。要尽可能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到就近的“放鱼台”放流或采用滑道等设施放流,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不文明放流方式。要简化放流活动程序,尽可能缩短放流等待时间。要及时收集整理放生活动产生的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维护好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要依托平台,开展放流。增殖放流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生态工程,建议尽可能参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益放流,比如放鱼日、云放鱼等活动,这些活动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放流的质量和效果都是有保障的;或者委托专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在专业协会的科学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切实确保增殖放流效果及水域生态安全。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毛鑫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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