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办字〔2023〕1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工作部署,省厅制定了《全省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5日
全省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农业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重点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农业行业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农业行业重点领域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制定落实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实现隐患排查标准化、规范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推动各级农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认真履职尽责,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高;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对照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全面消除责任盲区和管理漏洞。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要将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制定实施本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签字销号。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生产经营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1次)。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每次作业前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专题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同时,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虚化弱化;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教育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补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短板弱项。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重点组织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机制,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诊断,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将接受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抓好其他制度措施落实。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聚焦行业重点领域,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1.渔业领域: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检查规范》,深入开展渔业特别是远洋渔业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农业机械领域:严格按照《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规范》,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3.农药领域:聚焦农药生产者、使用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安全防范措施、本质安全提升、用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用药等情况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4.沼气领域:聚焦沼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大中小型沼气工程、户用沼气设施等重点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5.农产品加工领域:聚焦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肥料批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重点进行排查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级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31日前)
1.5月20日前,各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既定方案持续开展“五一”前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省厅制定印发全省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市也要分别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2.5月31日前,省厅制定出台农业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对农业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事项作出部署,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6月1日—7月31日)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起底式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摸清重大隐患底数,切实抓好整改。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找准查实问题隐患并帮助整改。
3.对重点地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帮扶,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4.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内容宣讲解读,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8月1日—11月30日)
1.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结合农业行业特点,组织监管执法人员深入一线不间断开展隐患排查和精准执法检查,对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2.在各市精准执法的基础上,省厅择机组织开展全省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对16市集中开展全覆盖异地执法。专项执法活动和异地执法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抓好巩固提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应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落实差异化、精准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推动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主动担责履责。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际行动,更好知责担责、履责尽责。要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扎实履行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加快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标准化。要认真学习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制定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全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重点制度措施落实等5类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省厅重点行业领域牵头处室、单位要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问题表现、判定依据、处罚标准、整改要求等基本要素,作出统一指导,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推动检查流程标准化、检查内容标准化、隐患整改标准化,解决隐患排查泛化虚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
(三)大力开展监管执法专题培训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宣传解读。要利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会自查、会整改”。
(四)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强化严惩重罚、严督实导、严查细纠,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带病”生产经营。要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对生产经营单位查深查透查彻底,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六)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方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六、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通报机制。省厅由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单位共同负责推进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每月调度统计各市、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建立隐患督办机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原因复杂、整改难度大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本级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三)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省厅报送本地、本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等,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厅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和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突出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建议。请各市、各有关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承担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名单于5月25日前报省厅。
(四)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查力度,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强化跟踪调度、闭环管理。省厅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刘吉鑫,电话:0531-51789346,51789053
邮箱:82352818@163.com
附件:全省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
全省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5/t20230526_433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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