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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9期 (总第160期)

发布时间:2023-05-21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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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影响腐败实施的7种心理效应

  ●政策解读●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下)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五个结合”推动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省乡村振兴局强化风险防控筑牢廉政“防火墙”

  

  ●警钟长鸣●

  影响腐败实施的7种心理效应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决策是人们思维过程和意志行动过程相互结合的产物。没有这两种心理过程的参加,无论何人也是作不出决策的。因而,决策既是人们的心理活动过程,又是人们的行动方案。实施腐败具有风险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公权力行使者在对自己是否实施腐败的决策过程中会受到相应的心理效应的影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就是漠视既有的制度规则和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总是自信地认为凡事皆在自己掌控中,自己所做的事总会按照自己的愿望发展,不会出现自己掌控不了的对己不利的结果。侥幸心理,实质是在利弊得失面前的矛盾心态,具有自我欺骗性。凡腐败者都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实施腐败,都是在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明知贪污腐败具有风险,一旦败露身败名裂,人生尽毁;另一方面,又不想放弃为己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自我安慰、自我欺骗,此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绝对保险,绝无“东窗事发”的可能,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放心大胆”贪腐一把。侥幸心理,是底线意识缺失,自我把控能力不足的表现。

  2.虚拟所有权心理。虚拟所有权心理,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决策心理学效应,也是一个屡试不爽的营销策略。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一旦拥有(或者假想拥有)了某个东西,它就在我们心中变得更值钱更宝贵了,而且我们会更加害怕失去它。这种“心理上的”所有权效应会让人们作出非理性的决策:人们不但会对假想拥有的东西给予更高评价,还会对其损失有一种更强烈的恐惧。实际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在对公职人员“围猎”时,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送钱、送物,而是通过邀请公职人员出入奢侈消费场所,安排豪华别墅休闲度假等,去体验有钱人的生活,让公职人员去“想象”,去关联到自己,因为“同一件事情,人们想象去做和真正做到,大脑的反应是一样的,感觉上甚至更强”。当公职人员在奢侈场所一掷千金地消费享受、在豪华别墅休闲度假时,就会产生这是自己真实生活的想象,就会产生把所有喜欢的都占为己有的冲动。不法分子的“围猎”手段,既放大了人们的想象心理,也利用了人们的占有心理。人们通过占有心理和想象心理,可以对有形或无形的目标的所有权产生向往,有时甚至会在非理性状态下作出决定。一些公职人员就是在这样的“围猎”下,萌生要实实在在地拥有这样生活的想法,而走上贪腐之路的。

  3.负债感效应。负债感效应,也就是心理学上的互惠原理。互惠原理简单说,就是受人恩惠就要回报。有来有往是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规则。对于不遵守互惠原理的人,社会普遍具有厌恶心态。互惠原理的威力在于,可以让人们答应一些在没有负债心理时一定会拒绝的请求,即使是一个陌生人,或者是一个不讨人喜欢或不受欢迎的人,如果先施予我们一点小小的恩惠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要求,也会大大提高我们答应这个要求的可能。负债感实质上也是虚荣心理在发生作用。分析一些公职人员腐败堕落的轨迹,不难发现一些公职人员的腐败,正是由于一些心术不正者,利用某些公职人员强烈的虚荣心理,要“面子”、好“面子”的弱点,施以小恩小惠。先来点“小意思”,如送一份精美别致的生日礼品,一个让小孩爱不释手的玩具,一点本地稀罕的土特产等,然后不断加大“感情联络”的筹码,让公职人员心存“无功受禄”“不好意思”的负债感。在感情渗透到一定程度时,再提出帮忙办事的请求,此时,公职人员便会自觉不自觉地用手中权力为其办事,以还人情之债。由此演变成“权钱交易”“钱权交易”。所以,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以礼开道、前来叙旧之人,一定要高度警惕,厚谢婉拒,以免欠下人情之债。

  4.失衡心理。美国行为科学家斯塔西·亚当斯提出了“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的多少有关,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作出判断,直接影响其工作动机和行为。公平理论同样也适用于社会政治生活领域。除了报酬,人们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社会地位、遭际境遇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作出判断。这种主观感受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的看法、态度以及与之对应的行为。一旦个体感到不公平,并且无法解决这种不公平,就会自动寻找宣泄愤怒情绪的出口。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心理失衡这一主观心理感受来自于与参照个体或群体物质和非物质的比较。可以这么说,心理失衡,攀比是原因,失衡是结果。心理失衡往往会引发怨恨、不满并且具有偏执倾向的心理态度。心理失衡是因利的不足、物质的不满而起,因而使其失衡复归平衡的支撑点必然是满足其功利的需要。物质上的补偿是最为直接、具体的补偿,因而由心态失衡而引起的补偿心理会驱使个体不择手段地敛财,以物欲的满足来补偿其心理的失衡。大量被揭露出的腐败案件充分证明,某些公职人员的腐败,最初源自心态的失衡。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思是很多人都那样干了,即使想惩罚也就不好惩罚了。心理学研究表明,在面对同一件事情时,群体中个体的心理活动与单独个体的心理活动相去甚远,在群体中的个体不会过分担心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以他们往往会比独自一人时更加“勇敢”。法不责众心理,实质上是一种藏身于“众”的侥幸心理。个体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断地暗示自己,同样的行为不只自己一个人在做,其他人都在做,即使要被追究也不可能恰恰追究到自己头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四川省乐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代荣颇具代表性。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夏代荣这样忏悔:“我一度错误地认为,现在腐败的人很多,被查处的很少。我自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成为被查到的少数人。”法不责众心理使行为个体从众、模仿,一些系统性、塌方式的腐败“窝案”往往与此心理有关。一些手握公权的公职人员心存法不责众心理与他们低估党中央反腐的决心、误读反腐败斗争形势有关。从根本上削减一些公职人员存在的腐败法不责众心理,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6.有恃无恐心理。有恃无恐意为有依靠而不害怕,没有顾忌。有恃无恐心理本身是一种骄纵心理,自恃的人往往自我放纵。反腐败的实践证明,有恃无恐心理是少数公职人员滑入腐败泥淖的原因之一。这些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把自己当成特殊人物,自恃有背景、有靠山,有特别的人脉关系,一有风吹草动便会有人说情、庇护。有的认为自己政绩突出,功劳很大,把自己当成特殊人物;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即使犯点错误,组织上也不会予以追究。有的认为离开了自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业就不会很好发展,就算有点问题,组织上也会“投鼠忌器”,因为工作需要也会容忍迁就。一些公职人员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错误的想法,才有恃无恐、居功自大、为所欲为、不加收敛,在贪腐的路上成了一匹“脱缰的野马”。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的“明星官员”蒋国星在剖析自己走上贪腐道路的原因时认为有恃无恐心理是重要原因。他在忏悔书中写道:“工作过程中结交了省级领导,认为他们就是我的靠山、保护神。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他们肯定会站出来为我讲话的。这种想法让我有些有恃无恐。”

  7.心理特权。个体在潜意识里普遍有一种要享受特权的心理,总觉得自己应该比他人拥有更多的资源,而不管这些是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心理特权是指一种感到有权利获得优待、被豁免社会责任的稳定而普遍的主观信念或知觉,它影响着人们一系列心理与行为,让个体产生过高的期望。已有研究表明,心理特权会降低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对组织的忠诚度,也会使个体更倾向于做出自私行为。组织管理领域的研究发现,心理特权水平高的公司领导觉得自己应该拿到高额的薪酬和奖金,可能会通过不恰当甚至非法的途径来达到该目的,做出过度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和腐败行为。多项研究一致发现,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人心理特权水平就越高。剖析腐败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典型案例,不难发现,这些腐败分子普遍具有较高的心理特权水平,总觉得自己在各方面应该获得更高的待遇,享有更好的生活。一些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正是在追求“更高的待遇”“更好的生活”中迷失方向滑入腐败泥潭。 (来源:2023-03-27 陕西纪检监察)

  ●政策解读●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下)

  (接上期)第二部分 公务接待

  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部分 会议活动

  二十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二十六.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十七.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十八.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十九.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十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

  (1)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3)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一.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第四部分 公务出差

  四十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十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十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十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十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八条。参见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相关规定:

  (1)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第五部分 临时出国
五十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参见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1)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三条)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五十二.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五十三.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五十四.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五十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五十七.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五十八.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十九.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十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六十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六十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十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部分 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第七部分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来源:2022-12-01 审计之家)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五个结合”推动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

  走深走实

  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立足职能职责,结合实际做好“五个结合”,推动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一是把主题教育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立足派驻监督实际,统一思想认识,注重主题教育与教育整顿结合融合,把教育整顿融入主题教育大布局,学习上一体安排、查摆上一体推进、整改上一体落实,统筹协调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以高度的政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开展好统筹好落实好教育整顿和主题教育,把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真正成为让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二是把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同大兴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的廉政风险与防控、耕地保护提高粮食产能、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及社有企业改革等重点领域,从小角度小切口入手,沉下去到一线,把问题搞清楚,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把调研成果转化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形成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力争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派驻工作的实效或形成制度机制。发挥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和促进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以调研成果推动工作落实,重点监督和纠正驻在单位在调研工作中出现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等问题,纠治和查处在调研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着力减轻基层负担。

  三是把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同开展“三个年”活动相结合。把“三个年”活动中提升作风能力与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结合起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作风建设,特别是对陕西干部作风建设的指示要求,坚持弘扬延安精神,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强化靠实干立身、凭实绩说话、用实效检验的工作导向,把“勤快严实精细廉”的作风落实在岗位上、工作中。结合“三个年”活动的重点项目包联安排,紧扣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种业振兴、全程农业机械化应用、旱作节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重点县帮扶、供销综合改革等重点,推动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跟进监督、深入监督、精准监督,切实推动“三个年”活动在驻在单位落地见效。

  四是把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相结合。把监督和推动专项整治任务落实作为贯彻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监督和推动各项专项整治任务落地见效。一是发挥协调督导作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全程参与督导、适时介入协调、督办问题整改,督促职能部门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压茬推进、对账销号,集中精力推进工作,推动集体经济“消薄培强”;二是主动靠前监督,推动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域干部作风能力提升活动的开展,督促各级农机主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廉政风险管控和日常监管,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购机顺序、资金额度的使用,保证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监督和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对在建、待建、已建的高标准农田进行全面摸排整改,纠正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监管的问题,高质量完成农田建设任务。

  五是把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同派驻监督具体工作相结合。立足“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突出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强化政治监督,围绕省委省政府和驻在单位党组的重点工作任务部署,聚焦坚决守牢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督促和推进实施农业农村七大提升工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强化党的领导、资金投入、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五方面政策保障”,扎实推进“七大提升工程”,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通过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推动职能部门对着力解决制约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问题、基层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长期悬而未决的难点问题、存在风险隐患的焦点问题,把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效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延明生 供稿)

  

  省乡村振兴局强化风险防控

  筑牢廉政“防火墙”

  为进一步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有效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陕西省乡村振兴局紧盯人事、财务、督查考核和项目资金管理等重点处室、关键岗位、关键环节,梳理风险隐患,制定防控措施,织密廉政防线,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筑牢廉政风险“防火墙”。

  细化防范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一安排部署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指导各分管处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职能任务,围绕廉政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工作流程、制度机制、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精准排查廉政风险点,及时调整更新防控措施,并根据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存在廉政风险的重点任务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修订完善2023年年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重点5类17项,排查廉政风险点54个,工作流程82个,制定防控措施62条,及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切实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确保风险点找得到、认得清、防得住,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安排,研究制定了《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工作措施和阶段性任务,细化梳理乡村振兴领域4方面专项整治内容,制定17条针对性工作措施,推动建章立制和堵塞漏洞。将专项整治内容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帮和月暗访核查重点,每月深入市县随机实地抽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告”工作制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截至目前,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信访核查4次,开展实地督导暗访2次,有力推动乡村振兴领域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加强日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积极探索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监控相结合的方法和途径,紧盯关键岗位、重点工作,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招标投标、项目评审、定点帮扶表彰等重点工作中,事前对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开展廉洁谈话,落实廉洁承诺制度,今年以来,点对点进行廉洁提醒2次,下发廉洁提醒卡2份,推送廉政短信8条,发放廉政教育书籍78本。围绕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办公用房管理、津补贴发放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有力保障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省乡村振兴局机关纪委 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30509/982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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