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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行政许可委托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委托乌海市农牧局负责乌海市范围内的肥料登记许可事项(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的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为委托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月17日-23日(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公示期内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联 系 人:陈欢

  电    话:0471-6652076(传真)

  电子邮箱:zzyglcch@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5月13日

  

  

  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受托单位:乌海市农牧局

  为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便于肥料生产企业属地办理肥料登记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单位将分行政许可权委托受托单位代为行使,具体事宜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委托乌海市农牧局,负责乌海市范围内的肥料登记许可事项。

  具体内容如下:

  负责乌海市范围内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的登记(包括:现场考核、资料受理、资料审查、产品评审、登记证发放事项)。

  二、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受托单位实施的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监督;

  2. 承担受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 可按有关规定追究受托单位的过错责任;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4.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许可事项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本委托书一式  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受托单位: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5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gsgg/202305/t20230517_2313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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