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畜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迎接中央环保检查,进一步推进我市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于5月5日举办全市畜牧兽医工作培训会,以视频形式举办。受徐春晖局长委托会议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张宏清主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分管领导,畜牧兽医股、畜牧站、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各县(市、区)生猪、牛规模养殖场的法人代表;以及市局畜牧兽医科、畜牧站、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及所有畜牧兽医干部参加会议。
市局畜牧兽医科、畜牧站、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围绕生猪产能调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屠宰检疫和调运、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安全生产、畜牧业执法、中央环保督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本次培训会为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训,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理清了发展思路。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助力我市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产业振兴,为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奠定基础。
培训会上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张宏清就提高站位,处理好环境保护和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以及依法养殖,处理好遵纪守法和服务发展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以下五点要求:
1.强化畜牧业的行业自律。各地要督促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养殖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不得将种猪、小猪出售给散养户。
2.强化畜禽生产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耳标发放、免疫、检疫、调运、屠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规定,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按规定申领畜禽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不得转让本场使用的畜禽标识。严格查验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等资料,对未实施强制免疫或不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隔山开证、未经检疫出证等行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3.强化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各地要按照畜禽养殖场资源化管理要求,服务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一场一档”要求,做到“产出平衡”,“种养平衡”,要制定年度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健全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台账管理,专人负责,要防止养殖场用施肥行为进行排污,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和“跑、冒、滴、漏”现象。
4.强化农业执法打击力度。各地农业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打击养殖企业档案记录不全、私屠滥宰、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营造养殖企业共同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5.强化部门配合落实。前期,生态环境部门共排查全市生猪散养污染环境点251处,总存栏约1.86万头,牛散养污染环境点3处,总存栏约101头。污染环境问题触目惊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大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作为养殖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查证散养户种猪、小猪来源是否合法,免疫、检疫、调运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私屠滥宰等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打击。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qsnyxxlb/np/202305/t20230509_616525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