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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3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严惩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渔发﹝2023﹞11号),结合我省《“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我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现将行动相关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立足我省水生野生动物天然资源情况以及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管理需要,明确工作重点,层级联动,部门协同,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强化我省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促进社会面对依法规范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认识,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监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重点区域是垣曲县野生中国大鲵及其栖息地(保护区),黄河中游禹门口至三门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沁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法落实对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查处非法猎捕、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和繁殖期、越冬期等关键时期的巡查巡护,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增加巡查执法频率,必要时开展蹲点驻守。清查重点区域内各类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活动,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进行科学研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打击整治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重点场所为餐饮、中药材、水族、珠宝工艺品经营场所,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鲟鱼、鳄鱼、海马、淡水龟鳖类、红珊瑚、砗磲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制品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批、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未按规定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证件、专用标识的行为。

  (三)规范繁育展演活动

  对辖区内水族馆、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核查海豚、海龟、海狮、斑海豹等物种的许可证照。对在养动物种类、数量与特许证件记录无法对应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原因合理且可查证的,责令依法办理特许证件变更;种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动机制

  市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就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专门安排,制定专项方案。突出属地责任,加强层级协作以及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协作,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渔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水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刑案件,形成依法处罚、高压震慑的执法工作氛围。

  (二)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规范执法

  各市要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与监管的有效衔接。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及对应的保护级别、许可形式等准确判定,严格、精准、规范执法。要加快建立针对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处罚、收容等基础性、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效能。

  (三)强化信息报送,广泛宣传引导

  多渠道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专项执法工作的宣传,特别是针对专项执法中查出的典型案件进行及时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法制影响。要对专项执法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不断优化执法工作。专项行动总结请于10月31日前上报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张大伟

  电话:0351-8235598

  邮箱:yuyework@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9/202305/t20230511_8525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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