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2号),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我区将实施鸢乌贼专项捕捞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捕捞品种
专项捕捞对象为鸢乌贼,兼捕少量圆鲹类及鲣类,兼捕率20%以下。
二、作业海域
12°00′N-17°00′N,111°00′E-115°00′E之间海域。
三、作业时间
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四、作业方式及网具
作业方式为撑开(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方式为准)。网具主尺寸不超过100m×60m,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小于35mm,单个灯泡功率不高于1.5KW,每排灯泡数控制在76个以内。
五、作业渔船及安排
专项捕捞渔船限定为50艘,要求为钢质渔船,单船主机功率大于220KW,并符合远海航区生产渔船的技术要求,渔船证书合法、有效、齐全。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专项捕捞渔船,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序。如申请渔船不超过50艘,将全部予以安排。
六、捕捞配额
每船捕捞配额定为120吨,总捕捞额为6000吨。
七、定点上岸
专项捕捞上岸港口为北海南澫渔港。
八、船舶标识
每艘渔船悬挂专项捕捞专用旗帜。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专项捕捞渔船要求安装插卡式AIS终端和北斗船载终端,并保证试点期间全天候开机,确保船位信息畅通。专项捕捞期间严格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遵守南海敏感水域的涉外管理规定,每天如实填报渔捞日志。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63858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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