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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7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3年省委一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根据《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2021年监测合格及增补的974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监测合格的77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及2023年新增补的省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1.企业填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企业登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中期监测表并打印,连同纸质监测材料(详见附件1)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县级核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完整性、系统填报数据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无误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监测数据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监测报告,连同企业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4.评审审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各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出监测合格企业及拟淘汰企业名单,经省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二、增补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所列标准和条件。非市、县级龙头企业但经营规模大、成长性好、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纸质增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2.县级审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增补申报材料后,应按《管理办法》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复审。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增补申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组织开展监测和增补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及增补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和增补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

  2.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申报认定企业取消申报资格,监测企业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自愿退出监测的企业应提交自愿退出申请,无故不参加监测的直接判定为监测不合格,并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3.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于5月5日前将监测报告和增补申报文件,连同企业材料各1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徐爱萍(0591-87806729)、林岚剑(0591-87846542),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

  附件:

  1.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

  2.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申报材料

  3.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增补材料_1,2,3.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tzgg/qt/202304/t20230423_6153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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