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当前,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自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农药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保障了全省农药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目前,我省部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将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审批风险防范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许可延续换证工作。
二、农药许可证延续办理要求
持我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一)农药生产许可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要
如实反映生产主体持证期间人员、设施设备、场所、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等变化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1);
2.农药生产情况报告(见附件2)。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参照农药生产许可设立要求,对申请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办理时限参照农药生产许可设立要求,农药生产情况报告格式参照附件2。
(二)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要如实反映经营人员、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规章制度、设施设备、台账记录等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3);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见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参照农药经营许可设立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办理时限参照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要求,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格式参照附件4。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严守工作纪律,严控廉政风险,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我厅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延续或对符合条件的拒不准予延续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变动情形,无农药进销存台账记录的,坚决不予延续。
(三)批准延期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延续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确保所有证书信息在系统可查。
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方式: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彭彧骁,电话:0851-85285327,电子邮箱:gzsnwzzyc@163.com;省植保植检站(农药检定管理所),吴琼、王晓环,电话:0851-85286297,电子邮箱:gzszbzjz@163.com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nyjg/202304/t20230411_7898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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