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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检测机构:

  按照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我厅制定了《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根据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和数量

  (一)监督抽查主体。以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场)、屠宰场(厂)、供学校供军营生产基地、出口基地、种植和养殖大户等为重点。

  (二)监督抽查环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基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

  (三)监督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四)监督抽查数量。省级抽查10000批次,含2023年“两节”期间监督抽查1000批次,见附件1和附件2。

  (五)豇豆抽查数量。省级监督抽查豇豆500批次,市(州)级抽查豇豆数量不得少于100批次,县级抽查要做到豇豆种植户抽查全覆盖。

  二、监督抽查品种

  (一)种植业:蔬菜主要抽查豇豆、韭菜、韭黄、芹菜、大白菜、萝卜、甘蓝、生姜、山药、番茄、茄子、辣椒、菜豆、菜薹、菠菜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干竹荪、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主要抽查猪肉、牛肉、羊肉、乌鸡鸡肉、普通鸡肉、鸭肉、鸡蛋等。乌鸡鸡肉、普通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家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猪肉、牛肉、羊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牛、羊)货主。

  (三)水产品:主要抽查鲈鱼、鲟鱼、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三、抽样方法和要求

  (一)抽样方法。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干竹荪抽取样品量不少于600g,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每份样品数量每份不少于200g。畜禽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鸡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鱼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均须现场制样,样品要充分混匀(干竹荪除外)。

  (二)抽样程序要求。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抽取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每次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产品进行抽样。

  (三)样品制备封存寄送要求。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若被抽样单位不具备保存样品条件,可书面委托抽样单位保存)。抽样人员应规范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并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所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抽样单一并邮寄至检测机构。抽样单和封签要用正楷字填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能辨识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四、检测项目、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按照附件3至附件7中明确的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执行检测任务。要按照全部检测项目合格者判定该产品“合格”,任意1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产品“不合格”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步将《检验报告》及时寄送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规定,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发送(邮寄)到抽查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之内,按执法程序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送达受检单位。

  (二)检测结果异议处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规定,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符合检测要求的自留存备检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特殊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复检机构。

  (四)执法查处。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办发〔2013〕24号)规定,立即启动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办结后10天内将处罚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若因被抽查主体、抽查程序等不符合农业执法立案查处条件的,或不查处、该移送的不移送将予以全省通报,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和质量考核扣分内容之一。

  六、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

  (二)承担任务单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抽(制)样、送(寄)样工作。根据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将抽样时间、品种、数量及时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抽查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和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种植业产品、茶叶、水产品)等工作。

  2.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和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畜禽产品)等工作。

  3.遵义市、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机构分别负责相关农产品检测工作。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详见附件1、2。

  七、做好市(州)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以及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实际,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市(州)按每千人1.5批次测算任务数量(省级任务一并计入),主要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重点治理品种为主,重点监管目录做到检测全覆盖,问题发现率不低于0.6%,其中市(州)级监督抽查数量不得少于1500批次(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合计不少于900批次;畜禽、水产品合计不少于600批次),并安排辖区内县级任务,县级监督抽查应当包括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如:“某市(州)2022年底常住人口400万人,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6000个(含国家、省在产地定量检测抽样数),检测发现问题农产品不低于36个。”

  (二)市(州)、县(市、区)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无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资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其中对种植业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乐果、涕灭威、灭多威等农药;对畜禽水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

  (三)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含常规农药速测)任务数量和考核要求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速测对象主要是豇豆、芹菜、韭菜、白菜、菠菜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开展速测,上市前对灭蝇胺、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等常规农药进行速测。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有案必查,确保案件处置率达10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在抽查过程中,要向生产者宣传国家禁限用农药和禁用(停用)兽药,督促生产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大力整治弄虚作假。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抽样、检测经费,把任务分解到单位、把责任落实到人。不能做假表、报假数。一经查实,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考核问效。监督抽查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中重点内容之一,请各地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九、信息报送

  (一)承担省级监督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月25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8、10)加盖公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各地每月25日负责将市(州)、县(市、区)两级的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后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8、9、10)加盖公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填报,检测结果台账表各级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检测结果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监督抽查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一律按零计算。

  (三)各地要于3月10日前分解抽样任务并将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抄报我厅,12月30日前将本市(州)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抄报我厅。

  (四)各地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蔡兴洪、刘凯

  电话:0851-85280922

  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5号

  2.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赖飞、祝愿

  电话:0851-86794921

  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

  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3.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联系人:周艺林

  联系电话:0851-85664060

  地址:贵阳市贵惠路130号

  4.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联系人:张昆娴,韩毅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64号

  5.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

  联系人:潘承丹,兰吉玉

  电子邮箱:2930599518@qq.com

  地址: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凯里世纪城酒店旁)

  

  附件:1. 2023年贵州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2.2023年贵州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3.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4.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5.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6.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

    7.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8.2023年贵州省市(州)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9.2023年贵州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10.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结果汇总表

           11.202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附件.wp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304/t20230413_79016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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