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对于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有着极为重要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牢记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扛稳扛牢粮食安全责任,组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资质量领域,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摧毁农资下乡“忽悠团”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近年来,肥料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肥料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在这种背景下,个别不法分子借机组成农资下乡“忽悠团”,冒充农业技术“专家”,打着免费培训技术的幌子,召集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宣传培训活动,免费宴请农户,以现场“洗脑授课”、送货上门等模式兜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2022年3月,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陆续接到马集镇多位村民的投诉,称参加小麦田管技术培训后,购买了培训人员推销的高氮追施肥,发现肥料外包装标识与推销人员宣传不符,可能有质量问题。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随即成立“3·05”专案组,会同马集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技人员进行实地调查,逐户走访,固定证据。由于该案件线索跨蒙城县、利辛县、涡阳县等管辖区域,案情较为复杂,3月18日,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市公安局启动案件协办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利辛县旧城镇和涡阳县西阳镇涉案培训场所和受害农户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此案受害农户涉及蒙城县马集镇、岳坊镇、利辛县旧城镇、涡阳县西阳镇等4个乡镇13个行政村186户农户,4个品牌肥料产品,共计1751袋,货值金额212820元。4月2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的4个品牌肥料依法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上述肥料产品主要成分含量检测结果均低于包装袋标识含量,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4月8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4月19日,蒙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先后抓获农资下乡“忽悠团”成员赵某某、郜某某、张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查获制假电子秤1套、缝包机1台、颗粒制造机械1套、包装袋2000条,查封扣押不合格肥料产品87550千克,成功摧毁了一条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获利的黑色产业链。
本案查办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持生产销售一起打、市县两级同发力,展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形成的强大合力,对“忽悠团”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专案组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要求,在对相关农户的调查询问活动中,告知其识别假劣农资方法等一些注意事项,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惩治违法经营种子行为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而且威胁粮食生产安全,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
2022年4月份,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舒城县某合作社生产经营假种子。经查,2021年11月份,当事人从该县千人桥镇三汊河村种植大户谢某处收购糯稻38670公斤,经烘干拣选处理后,用白皮袋包装,每袋50公斤。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将85包作为糯稻种子,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朱某等人,共4250公斤,违法所得25500元整。
4月13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4月14日,当事人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陈述事发后能积极退还种植户朱某等人购买种子的货款,未给种植户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从轻行政处罚。4月25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假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500元、没收种子4250千克,罚款280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处罚相对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将从农户处收购的稻谷烘干拣选处理后装包作为种子销售,扰乱了农资经营市场环境。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惩治了违法经营种子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基层的落实和执行,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农户购种款、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酌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严查劣质农药防坑农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劣质农药难以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
2022年5月10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在查处蚌埠市经开区某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案件中,发现其经营的“70%烯酰·霜脲氰水分散粒剂”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阅涉案农药进货票据,发现该批农药从淮上区某农资经营部购进。
5月13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证期农药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从陕西某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购进“70%烯酰·霜脲氰水分散粒剂”5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当事人2022年1月1日前销售4件,14.4千克;2022年3月26日销售1件,3.6千克,销售金额864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此案中,当事人在2022年3月26日销售的该批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法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8月2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中,蚌埠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中,主动发现线索,坚持溯源管理,继续查明蚌埠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了精准执法,既维护农药市场管理秩序,又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zwxxi/56688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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