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粮食内参 > 正文

宠物医院“人药兽用”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宠物医院购买并使用人用药品用于日常的动物诊疗活动。

  鉴于该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该宠物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表示,随着人们养宠消费观念升级,宠物医疗需求持续增长。“人药兽用”见效快,价格低,利润可观,部分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用于动物诊疗活动。“人药兽用”潜在危害非常大,宠物与人的生理机制及代谢特点不同,不同种属的动物对药物的耐受性差异很大。“人药兽用”剂量把握不准,容易造成宠物过敏、中毒等,对宠物本身造成危害,还会导致细菌耐药性,人们一旦感染,再使用该药物将很难治愈,甚至出现“无药可用”的严重后果。

  案例点睛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人药兽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使用兽药,切勿“人药兽用”。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qsnyxxlb/fz/202303/t20230320_613350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