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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深入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现对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做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比较建设前后耕地质量变化情况,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任务。针对2020年度以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内布设耕地质量监测点,开展建设后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完成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同时以县域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形成省级耕地质量数据库。

  二、工作要求

  (一)设立耕地质量监测点。在项目区设立耕地质量监测点。原有耕地平川区每1000亩、山地丘陵区每500亩设立1个点位;新增耕地每20亩设立1个点位。

  (二)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对耕地质量监测点位的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情况等进行调查。同时,采集监测点耕层(0~20cm)土壤样品。监测内容包括耕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容重、土壤pH及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含量,盐碱耕地增加水溶性盐总量。检测方法按照《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2019)规定执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合理划分评价单元,调取县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建设前评价单元耕地质量等级。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国家标准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方法对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进行等级更新评价。对比项目实施前后耕地质量等级,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应不低于周边耕地,原有耕地经高标准农田建设后,耕地质量等级应较项目实施前有所提升。各县对应二级区评价指标、各评价指标权重、隶属函数和隶属度及耕地质量等级综合指数划分标准详见附件3。

  (四)提交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前提交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过程与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建设前后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及等级变动情况、土壤培肥改良建议等章节,并附土壤检测报告、指标赋值情况和成果图件等。成果图件包括:监测点位分布图、高标准农田建设区耕地质量等级图(建设前、建设后),需附矢量化电子格式。

  三、进度安排

  2021年秋季,最后一季作物收获后,完成2020年度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监测点布设、基础信息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同时对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区域在项目实施前完成样点布设,并开展相关调查。

  2021年底前,完成2020年度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土壤样品检测、数据审核及建设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2021年起,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前,完成样点布设、基础信息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在原布设调查点位完成建成后基础信息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项目验收前完成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并提交报告。

  四、资金筹措

  2020年项目,相关工作经费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资金竣工验收费中列支。2021年起,相关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科技措施费中列支。

  附件:1.监测点情况记录表

  2.耕地质量等级调查内容

  3.区域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53/202303/t20230315_8156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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