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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3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对《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阖表示,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土地管理上位法修改的需要,是提升全省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实践中,我省部分地区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这些方面都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有必要及时予以总结并将经实践检验的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2022年12月2日,《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自1987年制订以来,先后经历了4次修正和2次修订,为我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此次全面修订,主要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完善土地管理体制、聚焦“多规合一”、规范土地征收、突出节约集约导向、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和健全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体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发挥基层政府在土地撂荒整治中的作用,要求县、乡级政府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防止土地撂荒。

  《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四川将规范土地征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实施办法》通过细化完善征地程序和要求,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征地程序公开民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如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上,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经听证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有的途径予以公告;将市、县级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多数”界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明确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的提出、审核、公示、核定、审定程序。

  《实施办法》还对土地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优化,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优化完善督察执法体系,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土地执法责任机制、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土地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0/2023/3/2/040f049f9df84aea8f9ce28aadc1490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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