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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川农函〔2023〕7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农牧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3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2个计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厅饲料兽药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2个计划;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厅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等工作。

  (二)省兽药监察所协助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兽药产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负责对

  兽用生物制品、风险监测以及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和检测结果。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以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负责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送查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检打联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不断强化检打联动。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兽药监察所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厅;分别于2023年7月1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加强协作配合。2个计划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028-85593957

  省兽药监察所 王海波028-85555711(传真)

  陆  强028-85587465

  附件:1.2023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27日

  川农函〔2023〕77号附件1-2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2/27/179e1b2a2adf470db1e7fbcaec0e07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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