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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川农函〔2023〕6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目前,我省各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率普遍较低,大量机具脱检时间较长,安全技术状况不明,存在不可控制的安全隐患风险。为切实维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运行条件,全面保障农机春耕备耕及全年农业生产安全,现就做好2023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组织实施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对年检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2023年度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按需申订,由生产企业按订单信息直接寄送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度安全检验工作与农机化发展及农业生产工作统筹部署推进,积极推行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探索推进“乡村农机两员”(在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配合开展年检工作,保障检验工作经费,配强检验队伍力量,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优化服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会议活动、手机短信等渠道,充分调动乡镇交管办、村社网格员力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醒敦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检验,全方位将农机年检工作通知到村、到户、到人。要加强检验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检测设备使用率,发挥社会化检测机构力量,提升检验质量。要不断优化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手段,采取送检下乡、上门检验、政府购买服务、农机合作社自检等多种形式,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对超期未检的拖拉机,及时发出短信提示、张贴告示等,并定期抄告给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安全检查。

  (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19),一是实地安全检验中要见机、见证核对登记信息。对存量变型拖拉机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51号)要求,落实见人、见车、见证、见档案、见检验报告“五见”。二是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对未粘贴反光标识或灯光不齐全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或插挂反光警示旗。三是坚持“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及时将年度检验信息录入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省系统”),建立年检台账,收存年检资料。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对“省系统”中归类为“其他”的机具,要加快依法注销报废进度,不符合注销条件的要做好旧数据修改,先完成旧数据修改再录入年检信息;对仍悬挂“九二式”号牌的拖拉机一律予以注销。

  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年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省农机监理总站相关负责人的沟通对接,妥善研究解决。各地于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检验工作情况报送至省农机监理总站邮箱,工作期间好的经验做法随时报送。

  联系人:邢艺杨    电话:19950333226

  电子邮箱:scsnjjlzz@163.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2/20/f57dd7c0cc3945008d60ef99dde28c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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