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发〔2023〕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21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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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302/t20230221_29252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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