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永泰某农资部有批32%滴酸·草甘膦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明显不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农药进行质量抽检。经检测,草甘膦检测值9.2%,与标明值草甘膦有效成分30%不符,该样品判定不合格。
经查,该批涉案产品从供货商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经向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加工企业核实,这批产品并不是其生产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经进一步调查,供货商承认,其于去年1月初向商人王某购进该批农药20件,进价300元/件,并以330元/件全部售卖给永泰某农资部,在购买该批涉案农药时未核实供货人所属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材料。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标准,执法人员责令该农资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处9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其中包括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还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期,也是农资使用需求旺季。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要前往正规的农资店,并向商家索取票据;农药经营者在采购农药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以免买到假劣农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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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qsnyxxlb/fz/202302/t20230223_61198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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