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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和水务局、有关检测机构: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和全年工作安排,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自治区农牧厅计划于2月~3月期间组织开展2023年度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担单位

  2023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负责组织报名、样品制备、样品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形成分析报告等工作。

  二、验证范围

  (一)系统内的全部检测机构。

  (二)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系统外及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验证内容

  本次能力验证考核分盟市和旗县两个组别进行。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盟市级和第三方机构参加盟市组别能力验证;旗县级检测机构参加旗县组别能力验证(包括样品制备能力考核和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各单位参加能力验证的类别和参数需覆盖本单位通过考核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范围。

  (一)盟市组

  1.重金属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污染物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考核参数范围:铅、镉、铬、总砷。

  检测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结球甘蓝。

  考核参数范围:2023年自治区蔬菜、水果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包括内吸磷、久效磷、硫丹、氯唑磷,具体参数见附件1。

  检测标准:《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水果和蔬菜中 50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8-2016、《植物源性食品中 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23200.113-2018、《水果和蔬菜中 45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 和《植物源性食品中 331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2021。

  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猪肉。

  考核参数范围: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

  检测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鲤鱼。

  考核参数范围: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包括代谢物)。

  检测标准:《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

  (二)旗县组

  1.样品制备能力考核

  (1)农产品

  考核形式:采取双机视频不间断录制形式,具体细则参照附件2执行,能力验证专家技术组通过视频材料打分,评价技术能力,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记为“合格”。在实验室进行样品制备考核,蔬菜样品为新鲜采摘的花椰菜。

  考核要点:对照标准进行蔬菜样品制备的规范性操作考核。

  标准依据:《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2)畜禽产品

  考核形式:采取双机视频不间断录制形式,具体细则参照附件2执行,能力验证专家技术组通过视频材料打分评价技术能力,满分 100分,80分及以上记为“合格”。在实验室进行样品制备考核,畜产品样品为肥瘦相间的羊肉卷,制备羊肉产品的肌肉样品。

  考核要点:对照标准进行羊肌肉样品制备的规范性操作考核。

  标准依据:《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

  2.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1)重金属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污染物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考核参数范围:铅、镉、铬、总砷(根据本单位“机构考核”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范围选择)。

  检测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油菜。

  考核参数范围:2023 年自治区蔬菜、水果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包括内吸磷、久效磷、硫丹、氯唑磷,具体参数参见附件1,根据本单位“机构考核”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范围选择。

  检测标准:《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 虫 菊 酯 和 氨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多 残 留 的 测 定 》 NY/T761-2008。

  (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猪肉。

  考核参数范围: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根据本单位“机构考核”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范围选择)。

  检测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四、验证流程

  (一)报名。凡参加 2023 年自治区农、畜、水产品药物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物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单位,请填写《2023 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3),确定本单位参加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类别,并将报名表(WORD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并提供包括参加单位名称等信息的EXCEL版,EXCEL版形式参见附件5)于2月17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样品发放。农、畜、水产品及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样品均采用寄样的方式发放。农产品及重金属考核样品于3月22日寄出;畜产品考核样品于3月29日寄出;水产品考核样品4月5日寄出。

  (三)样品检测。检测机构自收到考核样品之日(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起 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重金属污染物考核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旗县需上报本单位机构考核能力附表。

  (四)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按照附件4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报送与结果报送单一致的EXCEL形式数据结果表,参见附件5(注意检出的考核参数横向录入顺序必须与附件1提供参数顺序一致)。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谱图等需要一并寄送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五)样品制备录制视频上报。3月17 日,开始录制视频,48个小时内完成并上报至指定邮箱,同时刻录光盘,与样品制备记录一并寄送。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能力验证是衡量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确保其规范合法运行的重要手段,请各盟市农牧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辖区内的需要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各检测机构要提前调试好仪器、准备好实验所需的试剂材料、加强练兵、确保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遵守考核纪律。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系统内外和第三方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否则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未获证的系统内检测机构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由各盟市农牧部门进行核查,出具不能参加能力验证原因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参加考核的机构,考核样品不得分包,否则判定为考核不合格;伪造检测结果的亦为考核不合格。

  (三)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的获证机构,农牧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联 系 人:张欣昕,0471-2947306

  电子邮箱:459909192@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32号,邮编:010010。

  

  附件:1.2023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参数及检测方法.wps

        2.农畜产品样品制备能力考核视频录制要求.wps

        3.2023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wps

        4.2023 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wps

        5.2023 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报名及验证结果上报EXCEL表格形式.wps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302/t20230210_2229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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