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2〕60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初,我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后,各级农牧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共推荐报送行政处罚案卷36卷。9月下旬,我厅组织各地区选派的执法骨干,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经专家集体评议,确定优秀案卷17卷,其中,将报送农业农村部的5卷评为特等优秀案卷,一等优秀案卷3卷,二等优秀案卷4卷,三等优秀案卷5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主要问题
(一)事实认定问题。有的案卷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如,将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为自然人。有的案卷检验报告抽样的面积基数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落实的面积不相符,又没有情况说明。有的案卷调查取证不全面,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检查发现在动物诊疗机构手术架上放有人用药品若干种,与现场勘验笔录相符,但是与照片证据不符。有的案卷对基本事实如,销售数量、进货数量、单价等认定的证据支撑力不够或者根本没有调查清楚。有的案卷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认定不清楚或错误等。
(二)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案卷违法行为认定不准确。如,对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时依法按照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规定处理,而不是对该违法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的案卷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没有进行并罚或对某一违法行为处罚后对另外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罚说明。有的案卷多个当事人违法,只处罚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没有作另案查处的说明。如,依法应同时对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同时处罚,仅对动物诊疗机构处罚,也没有对兽医另案查处的说明。有的案卷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修订并生效后发生,但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了修订前的法律法规条款。有的案卷对给予从轻处罚的,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三)执法程序问题。有的案卷案件符合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标准,但是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有的案卷存在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全部或基本完成的问题。2021年7月1日起,全区三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告知当事人市级农牧局行政复议机关时仍写自治区农牧厅。有的案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拟依据还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做出处理的表述程序颠倒。有的案卷存在对延期交款行为未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有的案卷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发现有价值违法线索没有体现追根溯源移交有管辖权地区。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对自由裁量进行说明或说理不充分等。
(四)文书制作问题。有的案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三日内陈述、申辩写成了五日。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日期写成了三日。有的案卷执法文书案号缺少要素,如某农牧罚〔2022〕某号,缺少执法类别简称。有的执法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案号。有的案卷执法文书用语表述不严谨,如,对执法人员表述为“某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而不是“某某农牧局执法人员”。有的案卷询问笔录询问机关处标注“某某执法大队”等。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拟作出”。有的案卷执法文书文字有涂改,有的提示语未去掉,有的执法文书排序混乱。有的案卷立案审批表等内部执法文书只有签字没有意见或只签署同意没有同意的具体内容等。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治审核水平的提升。各级农牧法治审核部门要对国家、自治区历年评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全面把好法治审核关,保障案件处罚的合法、合理。
(二)强化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各级农牧部门要围绕执法重点领域,新制修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升,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gsgg/202302/t20230208_222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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