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5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附件1-2).doc
相关解读: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034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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