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制度建设,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行政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置了7项免予处罚事项,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事项2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事项2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事项各1项。《清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为“可以予以处罚”的非强制处罚事项纳入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范围,对“应当予以处罚”的事项暂时不列入。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机关将通过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三、实施时间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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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070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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