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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10年4月安徽省人大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作社法》, 而我省的《办法》一些规定或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或已滞后于实践发展,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和壮大,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制定意义

  《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对新形势下进一步依法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重要举措,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重要途径。《办法》的修订实施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为简政放权、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

  三、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作社法》2017年公布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列为2022年审议类项目,为完成修订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先后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立法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办法》修订草案。在多次调研,经专家论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和部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2次通过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21年12月上报省政府,2022年7月12日省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并报送省人大。2022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鼓励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建设长三角区域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一是规范设立申请、章程制定和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制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明确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细化出资范围和成员账户记载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和剩余盈余分配也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上。三是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指导、服务职责。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信息共享等服务措施,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合作社注销程序。

  (三)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拓展经营内容和领域,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研发新产品及加工品,延长产业链,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创新举措

  《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采集运输等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支持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新增农商对接、产销衔接的扶持机制,落实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落实税收、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办法》有效实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四是要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成员合法权益。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宣贯,营造法治氛围。我们将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组织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有关单位和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学习新修订的《办法》法律条文尤其是各项新规定。二是狠抓落实,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开展,全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深化合作,形成培育工作合力。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办法》扶持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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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597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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