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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1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后,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办法》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6月,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修订内容较多、变动较大,原《管理办法》已与修订后的条例不相适应,有必要抓紧修订。同时,根据国务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比较具体的实际,按照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在修订体例上,采取废止原《管理办法》,制定国务院条例的实施办法,即《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

  《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对我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为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为简政放权、创新生猪屠宰管理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发展目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实施办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聚焦生猪屠宰核心职能,着力提升系统治理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综合执法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开创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新局面,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三、起草过程

  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后,省司法厅及时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2021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确保公众知情权。2月,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市、县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组织厅属有关单位赴部分市县调研,听取主管部门、养殖和屠宰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4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部分高校、市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7名专家意见和建议。6月,省农业农村厅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先后赴阜阳、芜湖等地调研,召开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座谈会,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市县政府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1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公布了《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猪屠宰各方责任。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修订后的《生猪屠宰条例》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体责任。据此,《实施办法》依法确定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细化企业设立变更程序。一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设区的市政府依法确定设立后,要按照法定条件投资建设,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二是规定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为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三是新增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程序。

  (四)强化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一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出厂(场)记录制度,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流向可管控。二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三是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四)健全疫病防控机制。一是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自检制度要求。二是要求做好库存生猪产品的清理查验。二是规范生猪产品运输装载要求,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疫病传播问题。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足额配备相应兽医,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二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三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屠宰许可证等措施。

  五、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和外省先进经验吸收到《实施办法》里,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如: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出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联络、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就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出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就产业发展,提出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推行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办法》有效实施,从经费保障、人员配备、项目支持、无害化补贴、监督检查等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统筹涉农资金等方式,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屠宰。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宣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广场等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加强社会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生猪屠宰工作、共同维护生猪屠宰秩序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生猪屠宰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组织《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宣贯暨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专家解读指导、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对新形势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狠抓落实,依法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履行生猪屠宰职责,真正将《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生猪屠宰监管全过程。进一步转变管理思维,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办法》精神,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同时,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坚决与危害生猪屠宰、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实施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深化合作,形成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屠宰监管等相关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细。

  

  解读部门:兽医处,联系方式:0551-626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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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61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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