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7日
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完善和落实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疫苗种类。
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程序。
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进行。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各地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全覆盖。同时,各地要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强化“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强化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和半年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春防3—5月、秋防9-10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按照《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医函〔2022〕336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省级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强制免疫效果采样监测,并通报相关结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强制免疫计划。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积极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对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对于农业农村部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及时督促各地贯彻实施。各地要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任务,坚持防疫优先,认真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全省动物防疫屏障。
文件下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6606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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