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2月8日至9日召开的2019-2020年度全区农作物品种区试、示范总结暨下年度工作布置会会议精神,结合《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规定,对《农业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通知》(农种发〔2017〕2号)中“申请文件”部分,涉及到的试验点数量与布局、DUS测试、“品质分析”、抗病性鉴定的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关于“试验点数量与布局”事宜
农作物品种区试示范工作流程仍采取原办法执行,即由区农业中心种子站统一组织、安排、布点,以确保任务落地。在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各育种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布点数。
(一)参加两年的全区区域试验登记的品种(青稞、油菜等),须经区农业中心种子站统一数据汇总分析,并达到规定筛选的标准,即麦类作物比对照增产5%,油菜作物比对照增产3%,方可进入下一轮全区统一示范。凡进入全区统一示范品系的育种单位,需在示范期内(2年)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通知》(农种发〔2017〕2号)规定,备齐品种登记所需材料,及时进行登记申请。
(二)为科学评价品系在特定区域的适应性,加快特有品种的选育,育种单位需提出申请,由区农业中心种子站在特定区域布点后,各育种单位自行组织田间观摩并进行后期数据汇总分析。
二、关于“DUS检测机构”事宜
因目前我区无一家育种单位通过农业农村部DUS检测机构认证,且各育种单位专业技术力量暂不具备做DUS检测的能力,为确保各育种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中确定7家DUS测试机构(见附件)。各育种单位须在规定范围内(7家)自行选择委托测试,不得采用自主测试提供的审定、登记等所需证明材料。
三、关于“出具品质分析和抗病性鉴定报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事宜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力度,由各育种单位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所需的检测和鉴定报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XX”分中心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XX”分中心
作物种类 检测机构 |
青稞 |
油菜 |
马铃薯 |
小麦 |
豌豆或蚕豆、大豆 |
水稻 |
玉米 |
哈尔滨 | √(春播) | / | √(春播) | √(春小麦) | (大豆)春播√ | √(春播) | √(春播) |
南京 | √(冬播) | √(冬播) | / | 春播√ | (豌豆、大豆)春播√ | √(春播) | √(春播) |
济南 | / | / | / | √(冬播) | / | √(夏播) | √(夏播) |
成都 | √(秋播) | √(秋播) | √(春、秋播) | √(秋播) | / | √(春播) | √(春播) |
西宁 | √(春播) | √(春播) | √(春播) | √(春播) | (豌豆、蚕豆)√(春播) | √(春播) | |
昆明 | √(秋播) | √(秋播) | / | √(秋播) | 大豆√(春播) | √(春播) | √(春播) |
原阳 | / | √(秋播) | / | √(秋播) | / | √(夏播) | √(春夏播) |
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101/t20210113_187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