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2〕3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544号)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畜牧兽医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林草、大型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等单位相关实验室,重点检查高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省农业农村厅授权从事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资质(批准或备案)、实验室制度管理、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保存情况、实验室活动开展(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论文发表(近3年发表涉及非洲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论文)、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三废”处理及记录档案等情况。
检查内容详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附件1)。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8月10日前完成)。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自查,并梳理近三年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属地主管部门抽查(根据新冠肺炎防控情况,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市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30%,要求兼顾不同系统实验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人员开展抽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7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附件2)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检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
内容上适当增加。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分析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补齐短板和弱项,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相关数据信息,并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附件3)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联系方式
(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成慧艳
电话:0351-8235266
邮箱:sxxmsyj@126.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邮编:030002)
(二)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昱
电话:0351-8395215
传真:0351-8395235
邮箱:sxcadc@126.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5号(邮编:030027)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关于开展2022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7/202302/t20230201_7901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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