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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1期(总第152期)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警钟长鸣●

  “照顾”家人?害了家人!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披露该省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雷洪金违纪违法案细节。雷洪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干股分红共计1900余万元。这中间不少地方闪现着其家人的身影。

  “这1000多万元,我真正直接用的不到100万元,其他都是给亲人,涉及6个亲人。”雷洪金介绍,6个亲人里,有他的弟弟,利用其职务便利承揽工程项目;有他的妻弟、妹妹,以生活困难为由,找商人老板借钱50万元、100万元;有他的儿子,一毕业就被某公司赠与30%干股,该公司借此多次让雷洪金帮忙协调业务,其子获得劳动所得和股份分红900余万元。

  雷洪金自感经常忙于工作,对家人疏于照顾。出于亏欠心理:在弟弟妹妹提出无理要求时,他不仅没有及时阻止,反而放任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私利。在儿子询问他要不要接受干股时,他明知涉案公司是看中自己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却以考虑儿子将来的事业为名,同意了这种做法。

  提起母亲临终前,让他照顾好一家人的嘱托,雷洪金泪流满面。他本应严格约束家人,为家人做表率,却偏离了方向,妄图用金钱弥补亲情,拿权力大肆为亲属“服务”,为儿子“钱途”开道。

  “我本应该是这个家里面最明辨是非的人。”雷洪金悔恨地说。但他没有做到明辨是非,而是妄图用公权力实现“一荣俱荣”的结果,终究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对家人的“照顾”偏离了正确方向,最终导致党纪国法防线失守,教训不可谓不深。江苏省江阴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费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市纪委监委在查办费平案中发现,他多次利用职权帮妻子周某向辖区内企业推销电梯。只需一个电话、一声招呼,他妻子公司就能接到订单。如此前门做官、后门开店,费平先后收受以“佣金”为名的贿赂848万元。

  “为了私利,我把地位、影响力当作无形资产,去帮自己的亲属经商,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则。通过这种方式赚钱一定是危险的,钱是赚到了,我人生的幸福也断送了。”案发后费平说。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骆涛,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关键环节为他人谋利,受贿130余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来替父还债。骆涛觉得自己是“为父尽孝”,而其父明知这些钱财“来路不明”,也欣然接受,认为“儿子长大了,可以帮家里解决困难了”。在这种错误家风的支配下,父亲不仅没有帮骆涛刹住违纪违法的脚步,反倒把他向深渊推进了一步。

  大量案例表明,家教不严、家风败坏是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往往是家庭的顶梁柱,本该引导家属子女本分做人、干净做事,但有的领导干部对于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却是持纵容、默许态度,甚至伙同家人收钱敛财,最终害人害己,家风不仅关系领导干部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守住亲情关,是每个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

  (来源:2022-04-19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政策解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何不同?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在种类和后果上,有哪些不同?今天的推送带你快速了解。

  党纪处分的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党纪处分的后果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后果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7.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2022-12-20 学习大国)

  

  一文读懂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有关问题

  党员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后的年度考核问题,是处分决定执行的重要事项之一。近年来,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相继进行修订完善。鉴于此,我们对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规定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务员受处分年度考核的法规依据。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等规定办理。受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办理。上述文件,对各处分档次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详细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以前按照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办理,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是2016年12月1日以后,应当按照组通字〔2016〕60号)文件办理,即“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2020年以前,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办理,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由于记大过处分影响期是18个月,这就使得因生效时间不同,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影响情形。如记大过处分上半年生效的,则影响处分当年的年度考核;下半年生效的,则影响处分当年及第二年的年度考核。2020年12月修订发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直接明确“受记大过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四)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由于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考核影响是有所不同的,受党纪政务双处分在确定相关年度考核等次时,应当逐年比较,择其重者。比如,公务员同时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其年度考核为处分当年不称职(处分当年撤销党内职务影响较重),处分第二年不确定等次(第二年政务撤职影响较重)。

  (五)特殊情形的年度考核结果。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因违反政治纪律等有关情形,其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

  (六)年度考核的主要结果运用。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必然会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然也由受处分人来承担。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到是否可以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是否计算为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等方面的影响。按照结果运用规则,公务员受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处分当年,如果年度考核为称职的,则可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计算为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的,相关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或者不称职的,则不可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为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七)不得重复处罚原则。《公务员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八)限制提拔任用。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2019年3月,修订后施行的《条例》则规定,“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换言之,修订后的规定,大大缩短了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影响期限,这也与其他法规更加协调匹配(如《公务员法》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政务处分期间的晋级晋档问题。《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务员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本身就无法符合正常晋级晋档的条件,自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值得讨论的是公务员在警告处分期间,如果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且此时已经累计满晋级晋档的考核年限,可否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晋级晋档?

  对于这个问题,《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因此,公务员在政务警告处分期间,如果符合正常晋级晋档的条件,亦只可晋升工资档次,不得晋升级别(延后至处分期满的次月)。这也就是《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公务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来源:2022-05-24 我们都是担当人)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积极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工作

  2022年以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把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有规在先、抓早抓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更好地发挥纪律建设治本作用。

  (一)强化教育,把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融入日常。把学习纪律放在前头,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经常学习对照,让党员干部心有所戒。2022年以来,先后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党规党纪学习9次。加强示范、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陕西历史名人的廉洁故事、经典家规家训和时代楷模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开展米育忠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背离初心的国企“蛀虫”》《金融反腐正风纪》,积极营造崇廉尚德浓厚氛围。

  (二)创新方式,增强纪律教育实效性。一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与各综合监督单位下属单位和机关处室“一把手”开展谈心谈话或谈话提醒11人次,对87名新任职处级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促进“关键少数”严格自律、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紧盯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向综合监督单位处以上干部发送廉洁过节提醒短信7次、3073人次,编发《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廉洁过节专辑7期,提醒领导干部坚守廉洁底线。二是用好两大平台。紧密结合岗位廉政风险情况,针对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以及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利用驻厅纪检监察组在各单位门户网站开办的《纪检监察》专栏和编发的《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简报这两大平台,积极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全年编发《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24期,《纪检监察》专栏刊发转载有关信息1175条。三是紧跟时代发展,积极拓展网络宣传教育渠道,定期转发廉政教育有关文章,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党纪党规知识测试,不断增强纪律教育的实效性。开展“弘扬红旗渠精神,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激励广大党员在接受精神洗礼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

  (三)以案促改,提升纪律教育效果。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以从严执纪的惩戒震慑强化教育效果。全年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谈话提醒、诫勉、批评教育15人次,第二种形态处分1人(党内警告)。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针对省农业农村厅一单位作风不严不实问题,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认真梳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廉政风险点,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党的二十大精神

  2022年12月16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研讨会,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中“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有关内容,以及省委第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厅党组书记、厅长孙矿玲同志主持会议并交流学习体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文同志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主题进行重点发言。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作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等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并提出要“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前进方向。厅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定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力、政治领悟、政治执行力,不断强化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以农业农村的新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根基。

  会议强调,准确把握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抓主抓重,结合省情农情做实做细,一是加强供给保障,牢牢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稳住农业基本盘,既抓主粮、也抓“副”食,注重主次、主副搭配,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二是强化科技装备,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建强经营体系,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主体,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关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四是增强产业韧性,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掘乡村多元价值,融合农文旅、贯通产加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研讨交流,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三农”部门的党员干部,要以咬定目标不放松的坚韧干劲,奋发进取,主动作为,凝心聚力谱写陕西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篇章。要全力保障粮食安全,深化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和节水农业行动,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持续打造千万亩“吨粮田”和高产田,推广农机农艺融合集成技术,不断提高粮食综合产能。要聚力发展特色产业,以9条全产业链建设为抓手,深化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四级联创”,强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行长+链长”工作机制,推动特色产业延链强链,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要着力建设和美乡村,接续实施以农村改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村庄清洁为主的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打造一批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样板。要大力加强乡村治理,以创建乡村治理示范县、示范镇为抓手,完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斗争,保护传承好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要持续深化农村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延包、宅基地制度和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等改革试点,落实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若干措施,接续实施农村集体经济“消薄培强”行动,加快“薄弱村”向“强优村”转变,以实干实绩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三秦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来源:2022-12-19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30104/9813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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