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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报报道: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〇号》对外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履行诚信自律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此次修订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农户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针对不同规模主体规定不同管控措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严要求,建立内部管控制度,配备技术人员;对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履责途径包括:

  一、依法依规是基础。新的农安法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普遍性、强制性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等更高的生产过程管控要求。

  二、按标执行是关键。新的农安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残留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达标,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等不达标的农产品。上市农产品销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保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

  三、诚信自律是核心。随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仅靠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现实,最根本的还是靠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自律。新的农安法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提高品质,打造品牌。

  四、社会监督是保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既需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治”,更需要社会“共治”。新的农安法规定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行业协会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等,并完善投诉举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等制度,赋予社会各界监督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推动种养殖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实现产品增值、产业增效;积极融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自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信息共享、品牌共创、渠道共建和质量安全可追溯;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通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产业赋能,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mtksn/202301/t20230104_44751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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