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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聚焦群众关切和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铁拳”“昆仑”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时全域守护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今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2月,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许某租赁的阜康市某公司奶牛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奶牛场挤奶厅内药品库房有4种人用药品。经立案查明,租赁者许某经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同意,一直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许某将人用药品给牛犊使用的案件事实成立,药品由其朋友周某代买。行为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容易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影响人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阜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艾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1月,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发现,某村农民艾某向货主凯某购买从河北运输来的130只未经检疫的羊准备育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艾某未能出具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未向阿图什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货值共计10.79万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严重危害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危害养殖业发展,容易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艾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禁限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开展第四季度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抽取的轮台县农民张某蔬菜大棚中“上海青”样品检出禁限用农药“毒死蜱”且超出限量值(0.02mg/kg),检测结果不合格。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张某生产的该批次“上海青”共1500千克,已全部上市销售。

  张某明知“毒死蜱”不得用于蔬菜种植仍购买“毒死蜱”用于蔬菜种植,并将该批蔬菜上市销售,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性质恶劣,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2月16日,轮台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依法移交轮台县公安局。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行购买外包装标注为“牦牛骨髓肽粉”字样的白色粉末并向新源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饮料调配工序,委托生产“尔膛玉竹饮料”“麦热瓦医体饮料”“牦牛骨髓肽粉”3个品种产品12063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2批次“尔膛玉竹饮料”、2批次“麦热瓦医体饮料”以及外包装标注为“牦牛骨髓肽粉”的白色粉末均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属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行为。涉案货值金额总计7.14万元,违法所得总计6456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饮料9416瓶、没收违法所得6456元、处货值金额7.14万元三十倍的罚款214.2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五、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辖区居民阿某举报,称其在喀什市某便利店购买的“坦祖克”饮料饮用后出现头昏眼花等症状。经立案查明,2021年1月以来,陈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委托方(提某、玉某)在配料过程中违法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情况下,授意委托方生产具有壮阳功效的饮料,并通过发展代理(区域代理交纳1万元代理费)、抖音直播带货等方式在陕西西安及新疆喀什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8个地区销售,因涉嫌犯罪,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喀什地区公安局侦办。2022年4月喀什地区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线索成功侦破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捣毁窝点一处,抓获涉案人员6人,涉案案值达3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六、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伪造厂名厂址的驼乳粉案

  2022年4月15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伊州区北郊路道北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摊位租赁户王某销售的“金驼漠”高钙益生菌驼奶粉等产品宣传单写有“抗病毒、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降胆固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经立案查明,王某销售的驼奶粉标识厂家新疆提拜尔勒珍好乳业有限公司和伊犁宏和乳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涉案产品为王某用驼奶粉包装灌装植物脂肪粉后充当驼奶粉进行宣传和销售,涉案产品包装标识的“金驼漠”和“提拜尔勒珍好”均未注册,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驼奶粉货值金额共计7865元,违法所得838.4元。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多部法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依法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烘焙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烘焙坊检查时发现,烘焙坊经营场所裱花间操作台上方货架上有2瓶装饰金箔,当事人刘某称该装饰金箔用于装饰裱花蛋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2022年8月24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烘焙坊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八、克拉玛依市公安机关查处李某非法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1月20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通过群众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克拉玛依市某托运部查获李某销售的假玉米种子2.2吨。检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种子的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经查,2022年1月,克拉玛依市种植户徐某以6.2万元的价格,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处购买了无任何标识、标签的玉米种子5吨,播种后颗粒无收。经有关部门与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确认,涉案种子为假冒该公司“先玉1225”品种的玉米种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九、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机关查处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9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对高昌区火洲国际商贸城个体户吾某销售的羊肚进行了试剂比对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其销售的羊肚含有工业碱成分。据吾某交代,其所销售的羊肚均从沙某处购买。该侦查大队对案件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查扣了沙某家中经工业级氢氧化钠浸泡的羊肚400千克、羊蹄264千克、未拆封的工业级片状氢氧化钠1袋(25千克)、过氧化氢18千克。经立案查明,犯罪嫌疑人沙某为了让羊肚、羊蹄达到增白、增重的作用,擅自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级氢氧化钠(俗称烧碱,2008年12月12日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品种名单)。

  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沙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十、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公安机关查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案

  2022年6月,精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根据情报线索,发现辖区某商店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注册商标的食品,经有关部门检验鉴定,认定系假冒伪劣产品(拉环中心无防伪滴胶和防伪激光反射,该批次未在生产序列内)。经成立专案组深入侦查,查明以李某为首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犯罪团伙人员相对固定并有明确分工,已经形成供、产、销一条龙模式,销售网络涉及国内14个省份和我区部分地(州、市),有不断扩大趋势。9月10日,在河南省漯河市警方协作下,专案组成功捣毁生产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注册商标制假工厂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制假生产线1条,扣押生产原料1吨、尚未出售的假冒红牛4000余件,涉案金额近300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在红牛公司无任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红牛公司的商标生产销售红牛公司饮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布以上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下一步,全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始终以“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点线面结合、严管重罚曝光一体化推进,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让不法分子“家喻户晓”,做到处罚一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警戒全行业。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12/0f90ea1467414ef9891de35ea922d3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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