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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全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超标行为。现根据各地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筛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平罗县任某某等农户韭菜种植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2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平罗县组织开展了种植业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当事人任某某等7户种植的韭菜产品,经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的标准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该情况反馈给平罗县后,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7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核实,当事人对自己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种植韭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种植韭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问题韭菜现场予以销毁,并根据当事人种植面积大小,分别处以500元-2000不等的行政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规定,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任某某等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种植韭菜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移送至平罗县公安局。

  二、中卫市沙坡头区种植户在韭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毒死蜱农药案

  2022年5月,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会同中卫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针对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中涉及的韭菜、芹菜等重点品种,先后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共检出7批次韭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系农药毒死蜱检出,涉及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柔远镇的5位种植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这些种植户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使用毒死蜱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涉案当事人对在韭菜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毒死蜱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涉案面积5.53亩,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将涉案的韭菜连根铲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相应整改。鉴于案发时涉案韭菜尚未上市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危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对5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规定,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将该案移送至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三、**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2年1月19日,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线索移送函》,函告贺兰县**养殖有限公司将生产的鹌鹑蛋销往银川新鲁佳商贸有限公司,经银川新鲁佳商贸有限公司分装后供货新百超市,市场监管厅在对超市的鹌鹑蛋抽检中发现甲砜霉素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线索后,贺兰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存在产蛋期用药的情况,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发现了部分产蛋期禁用药。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对**养殖有限公司养殖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银川新鲁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核实,现场检查了该养殖场库房,并对该养殖场生产的鹌鹑蛋再次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甲砜霉素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养殖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鹌鹑蛋。经查,从2022年1月19日抽样至1月24日送达检测结果通知书,该公司鹌鹑蛋未出售,执法机关对不合格鹌鹑蛋进行了查封,并监督**养殖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鹌鹑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后期生产的鹌鹑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执法人员从宁夏新鲁佳商贸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证实不合格批次的鹌鹑蛋货款未结,因此无违法所得。鉴于**养殖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且主动销毁不合格鹌鹑蛋,并主动监测后期生产的鹌鹑蛋且检测合格才开始出售。经研究后对该公司做出销毁不合格鹌鹑蛋2740千克,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平罗县褚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鸡)案

  2021年12月16日,平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黄渠桥镇通润村4队有人私自宰杀活鸡。经现场检查,地面有血迹,已屠宰鸡18只,待宰活鸡120只,现场发现脱毛机、热水器、清洗机等屠宰设施。当事人褚某某无该批鸡的产地检疫证明,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现场扣押已宰及待宰鸡,对屠宰车间进行了查封。经询问当事人和畜主,当事人购买的活鸡未经产地检疫,总共411公斤,鸡款共计5343元,以上事实有过磅清单和双方交易凭证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褚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鸡)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鸡全部进行收缴销毁,没收现场屠宰设施设备,并对当事人罚款16029元。

  五、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奶牛养殖户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2021年11月1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卫沙检一部意〔2021〕5号),要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对刘军、项彬、刘建军、贺海钊、刘喜堂、陈虎云、刘琳及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12月6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向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移交了线索移交函(卫沙公函〔2021〕162号),刘军、项彬、刘建军、贺海钊、刘喜堂、陈虎云、刘琳7人负责经营的牛场存在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情况。接到上述材料后,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执法人员与相关单位对接,做好相关证据的取证交接工作。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后,于2021年12月17日正式对刘某等人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刘某在2018年到2020年间共不按规定处置并销售病死牛40余头,违法所得8440元。

  本案中,刘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反映了其法律意识薄弱,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且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行业相关文件精神了解程度不够,对违法行为产生后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此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将案卷处罚结果整理成警示材料,对辖区畜禽养殖企业及散养户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累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各类宣传手册4200余份,培训1100人次,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大环境及食品药品安全区的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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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10/t20221031_382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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