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我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乡村振兴,履行执法护农职责,聚焦种子、化肥、农药、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区2022年各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马某某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案
2022年2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意〔2022〕2号检察意见书,马某某涉嫌屠宰、运输未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经立案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马某某到内蒙古某牛场,在对方不能提供产地证及检验检疫手续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1000元购买了6头西门塔尔,当场宰杀后运至永宁县胜利乡金沙渠五组自行剥皮分割存放冷库待售,当事人得知其购买的牛可能感染炭疽后,自行掩埋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2022年6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永宁县闽宁镇某兽药店销售的某饲料蛋白含量小于标准含量。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158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情线索通报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3.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1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线索移送函》,函告宁夏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在抽检中发现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查明,对该养殖场的鹌鹑蛋进行了再次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甲砜霉素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销毁不合格鹌鹑蛋2740千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1月,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经营标有“EMC”、“Tetra”字样的2种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3月,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标有“EMC”(ml/瓶)字样的假兽药23瓶、标有“Tetra”(20ml/瓶)字样的假兽药2瓶、没收销售假兽药违法所得640元、处以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6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9月,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某建材厂附近有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屠宰生猪电动升降机等工具若干、生猪胴体1头、待宰生猪4头。经立案查明,张某某存在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私自屠宰生猪的屠宰工具、没收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66.8千克、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某村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2年3月,平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日常巡查时,发现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某分店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现场查获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20件(10袋/件,8000粒/袋),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20件(10袋/件,8000粒/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发时涉案种子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玉米种子20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渠口乡某村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渠口乡某村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内销售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了500克的2,4-滴丁酯农药1箱/20瓶,合计160元,240克的2,4-滴丁酯农药1箱/30瓶,合计120元。该批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购进后共销售出去了14瓶(其中500克的以每瓶10元销售出去了12瓶,获违法所得120元。240克的以每瓶5元销售出去2瓶,获违法所得10元,总计获违法所得13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5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36瓶(其中8瓶为净含量500克,28瓶净含量240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某粮食收购站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7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青铜峡市某粮食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放着农药72瓶,检查当事人的经营证件时,当事人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承认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4种农药产品,共计1900元,原计划销售给附近种植农户,因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农药产品均未销售,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7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农药产品合计4件(72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某农资经销部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2年6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转来《关于非正常死亡案线索的移交函》的移交线索,经立案查明,购买人在某农资经销部购得“敌敌畏”一瓶,当事人没有开销售单据,采购台账也没有购进记录,销售货架上待销农药32种没有采购台账记录,农药销售记录与实际销售数量存在明显差异,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仍有烟嘧磺隆等7种农药没有在采购台账上记录,货值金额134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7月,盐池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宁夏某生态有限公司耕地污染案
2021年11月,同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有一块耕地中存在残膜未回收,经立案查明,该耕地属于宁夏某生态有限公司租用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心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整改结束,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整改彻底,部分土地还存在残膜未回收,为此县农业农村局再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5日内整改完成,但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又未整改彻底,2022年4月,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土地解冻后立即将残膜回收干净、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3月,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销部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袋标签残缺不清的开耘牌“黄腐酸钾肥”复合肥料2500袋。经立案查明,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经销部经营者贾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1年12月,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防治农用膜、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日常巡查时,发现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种植基地内有大量废弃农用膜堆积、裸露。经查,宁夏某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赵口组种植基地未及时回收农用膜进行无害化处理。2022年4月,依据《农用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3.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4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齐某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购进票据显示当事人两次从隆德某兽药店购进17种兽药进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166.50元(已出售兽药货值金额623.00元,未出售兽药货值金额543.50元),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5月,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23.00元、罚款23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丁某无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1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黄花乡羊槽村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一组村民丁某在羊槽村村道上向养殖户出售柴胡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丁某出售上述两种兽药共40盒,未出售兽药160盒。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2月,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出售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按货值总金额430元的3倍罚款,计12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5.某农资店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杂交玉米种子案
2022年4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均隆1377杂交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宁夏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四川大种业生产的均隆1377杂交玉米种子3件(12袋/件;8000粒/袋)销售3件,价格每袋90-120元不等,销售收入3850元,该种子引种审定种植区域为宁夏引扬黄灌区,在宁夏南部山区属于未审定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2022年7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0元、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6.彭阳县古城镇某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彭阳县古城镇某农资经销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场查获20%福·克226袋、68%乙·莠·异辛酯9瓶。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186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6月,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7.刘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2021年1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接到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线索移交函后,经立案查明,刘某购买病死、死因不明的牛,将死牛分割处理后又将死牛肉销售给沙坡头区的部分餐厅,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牛肉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沙坡头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8.某农资商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8月,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原县某农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商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经立案查明,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品牌为除老根,药品名为草甘膦的农药,包装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92103-8)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到信息表明该农药登记证于2022年2月23日变更持有人,该农药登记证对应标签信息表明该农药为原药,仅用于制剂加工不能用于农田或者其他场所,而现场发现的农药包装未标注以上信息。该农药包装下边沿压印的农药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9月,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500g、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9.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2年5月27日,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银川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活动的检查中,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镇河村王某家,发现屠宰动物的场所及刀具、电葫芦、挂肉钩等屠宰工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王某存在在家未经定点屠宰驴并将驴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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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11/t20221122_3852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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