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城关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反应拉萨市某商行有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情况,接到电话后拉萨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某商行不能提供与检查地址一致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且在销售柜台上发现“限制农药”国光牌必治(啶虫·毒死蜱)9瓶、国光牌土杀(毒·辛)5瓶。经拉萨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后对现场勘验和对当事人问询查明,当事主动交代承认违法事实,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证据确凿。
经依法核算,以上货物价值665元。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数额665元较小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当事人应当知道无证经营但由于疏忽经营造成违法,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壹万圆整。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211/t20221120_3290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