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规〔20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
原农业厅2012年9月7日发布的《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 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
细菌 | 樱桃致死黄化植原体 Cherry Lethal Yellows phytoplasma | 樱桃、桃等蔷薇科寄主植物苗木、接穗 |
病毒 | 龙眼丛枝病毒 Longan witches’broom virus | 龙眼、荔枝等无患子科寄主植物苗木、接穗 |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12/21/5c8638a6ea764915ba6e0b7db9e14cb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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