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022〕—329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种子企业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2022-2023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省内发证的水稻、玉米和蔬菜、食用菌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对辖区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资质和档案。检查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核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等。
(二)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应用情况。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要求,检查各类种子尤其是蔬菜、食用菌等种子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检查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三)种子种苗质量和调运检疫情况。重点抽查水稻、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品种、引种的品种,以及种植面积较大或种植面积不大但经济价值较高的蔬菜品种。在各级质量抽查中出现过问题的品种和政府采购的种子要开展全覆盖抽查。对抽取的水稻、玉米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纯度和转基因检测,蔬菜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和纯度检测。加强种子检疫监管,核查种子调运检疫证办证情况。
(四)品种合法性和真实性。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来源是否清楚,知识产权是否明晰,应当审定(登记)的品种是否审定(登记)。严查是否存在假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开展真实性检测。
(五)种子质量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内控制度,是否按照质量内控制度全面开展种子生产田间检验,种子加工销售室内检验,种子质量追踪田间纯度鉴定。
(六)电商渠道种子销售情况。对辖区内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种子行为进一步摸底调查,以种子销售是否越区、是否存在销售假劣种子、是否真实记录销售台账、是否进行经营备案、种子质量是否可追溯等为重点。严查是否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抽查采取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自查和我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市(州)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达到100%。我厅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部级发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部分省级发证企业进行抽查,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整改合格率要达到100%。我厅将从各市(州)抽查样品中选取一定比例的样品统一安排检测。
四、检测安排
(一)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省种子站从各市(州)扦取的样品中随机选取部分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农村部收集保存的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GB/T39914-2021)、《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GB/T39917-2021)。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原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由各市(州)使用试纸条(CrylAc/Ab)快速检测,发现问题报省种子站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查。
(二)常规质量指标检测。各市(州)种子机构要对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等指标安排检测,开展田间纯度鉴定。
五、进度安排
2023年1月10日前,各市(州)完成冬季企业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将被抽检种子样品统计表报送省种子站。
2023年1月20日前,各市(州)将我厅选取的样品寄送省种子站。其中,玉米种子真实性、转基因送验样品共400克,纯度送验样品200克;水稻种子真实性、转基因送验样品共200克,纯度送验样品100克。
2023年2月15日前,各市(州)将此次监督抽查工作前期情况总结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厅种业发展处、省种子站。
2023年3月31日前,各市(州)将此次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报省种子站。
2023年4月1日前,各市(州)将不合格的样品证据材料(包括扦样单、结果通知单及送达凭证、企业异议核查情况等)移交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并将移交线索统计表(附件5)报省种子站。
2023年6月20日前,各市(州)将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种子企业查处结果报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种业发展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肃纪律。本次监督抽查是2022年全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确保监督抽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并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注意个人防护和人身安全。
(二)注重程序,规范实施。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经企业确认盖章后进行归档保存,进一步规范程序,在扦样、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和结果报送等环节,专项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正开展,科学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妥善留存文书、照片及送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执法机构查处,增强监管效力,要将线索移交情况随总结材料一并上报。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各市(州)和厅检查组要全面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按照各环节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和寄送(移交)种子样品。
联系方式:
厅种业发展处黄佳璟、王静,028-85505560、85531648,snytzyc@163.com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刘彬彬,028-85500953,294622218@qq.com
四川省种子站陈璞睿、高宏,028-85512638、85545938,1149560959@qq.com、13308028330@189.cn
附件:1.202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抽检样品数量分配表
2.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3.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样品信息表
4.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统计表
5.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种子机构向执法机构移交涉种违法线索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
202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抽检样品任务分配表
市州 | 样品数 | 备注 |
成都 | 80 | 未列入此表的市州可自行决定抽检样品数量 |
绵阳 | 80 | |
德阳 | 30 | |
眉山 | 20 | |
遂宁 | 15 | |
泸州 | 15 | |
南充 | 10 | |
乐山 | 10 | |
内江 | 10 | |
宜宾 | 10 | |
达州 | 5 | |
自贡 | 5 | |
合计 | 290 |
附件2
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受检代表签字(盖章):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生产经营资质 | 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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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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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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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品种 | 是否存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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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登记名义销售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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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推广、销售已撤销(退出)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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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侵权、套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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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 | 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内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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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质量内控制度全面开展种子生产田间检验,种子加工销售室内检验,种子质量追踪田间纯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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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档案 | 田间生产方面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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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包装方面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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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销售方面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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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来源与去向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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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 | 是否存在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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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涂改标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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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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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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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疫 | 包装上检疫证明编号是否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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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制种基地当地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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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产地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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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经检查人员签字和企业盖章后,一份留存于企业,另外一份由检查组归档保存。
附件3
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样品信息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州 | 扦样编号 | 作物种类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 (登记)编号 | 代表种子数量 (kg) | 被抽查单位 | 标称种子生产经营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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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统计表
市(州):填表人:联系电话:
检查企业 | 个数 | 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件) | 勒令整改(件) | 合计 | 备注 | |||||
其中: | 生产经营资质 | 生产经营品种 | 生产经营档案 | 种子标签 | 生产经营档案 | 种子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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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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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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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样品 | 个数 | 发现不合格样品,依法查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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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水分 | 净度 | 发芽率 | 纯度 | 转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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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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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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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22年冬季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种子机构向执法机构移交涉种违法线索统计表
单位:条
市州 | 真实性 | 增减 | 常规质量指标不合格 | 增减 |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 增减 | 标签标识不规范 | 增减 | 经营种子未备案 | 增减 | 无证生产经营 | 增减 | 品种未审先推 | 增减 | 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 增减 | 其他违法行为 | 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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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市(州)为单位,统计辖区内种子机构向执法机构移交的所有线索;若执法机构和种子机构联合检查,统计表数据以“办件”为准。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12/28/b50604f5c82948d6aa987ea4af29b8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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