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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推动《湖南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湘农发〔2022〕42号)实施,从源头前端阻断布病传播,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防控工作责任。布病是当前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病。近年来,随着我省草食动物发展速度加快,牛羊跨省调入增多,布病传入我省风险增大。各地要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地畜间布病防控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力度,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确保布病防控工作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做好监测排查、检疫监管、消毒灭源、宣传引导,以及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等综合防控措施;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履行检疫申报、活畜调运落地报告、隔离观察、疫病检测、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防疫责任,切实做好布病疫情防范、控制、处置工作。

  二、强化监测排查。各地要按照《湖南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牛羊布病和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布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增强布病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调入牛羊、引起人感染布病和高流产率的畜群以及其他可疑情况,要及时开展排查、隔离、采样、检测等工作,对外省调入抽样检测阳性的牛羊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对发病和监测阳性动物及时进行扑杀,对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应整群淘汰,并做好追踪溯源。

  三、严格检疫监管。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牛羊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外省调入牛羊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备案车辆运行轨迹;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调运牛羊进入我省育肥饲养;从高风险区调入用于屠宰的牛羊需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牛羊凭依法取得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入牛羊集贸市场,从市场出售运输时需重新申报检疫,经临床检查健康且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各地要通过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电脑端动物检疫“跨省调入管理”或手机APP端“落地报告”功能及时掌握外省调入牛羊的情况并实施有效监管,凡发现牛羊等活畜调运存在未附有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的,一律移交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要通过严格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做好引种检测、规范调运、落地报告等防控工作,做到“无证不能收、无证不能调、无证不能卖”,构建起规范有序的牛羊调运、交易秩序。

  四、加快推进疫病净化。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湘农办发〔2022〕46号)《湖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2版)》等工作要求,以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场、奶畜场为重点,建立完善相关奖补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领、压茬推进,扎实推进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力争到2026年全省80%的牛羊种畜场和50%的规模奶畜场达到布病净化或无疫标准,不断提升全省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和区域综合防疫能力。

  五、持续加强宣传引导。要会同卫健、林业、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利用多种方式手段进行布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全方位科普宣传布病防治知识,切实提升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对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要开展专门宣传,不断强化其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对消费群体,倡导养成健康消费习惯,不食用未加热成熟的牛羊肉,不饮用未消毒杀菌的生奶。各地要常态化关注舆情动态,积极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要强化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储备,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确保动物防疫人员熟练掌握防护用品使用要领,确保防护到位。

  六、加强联防联控。要切实加强与卫健、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日常信息与防控技术的交流合作,确保措施联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凡发现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从业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布病的,应及时通报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卫健部门通报人感染布病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动物采取隔离、消毒、检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时处置到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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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212/t20221228_29170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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