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第3号令),进一步做好我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提高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
根据原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5〕170号),我省已经建成比较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维护现有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合法权益、效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应合理控制本地区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数量,原则上,不在《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外批准新建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鼓励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兼并重组、扩大收集区域、改进处理工艺、推进收集转运一体化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等应委托公益性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确需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点或设施的,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工艺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同时应确保能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场点监管
无害化处理场(点)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收集、运输等活动。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四、健全“保处”联动机制
各地要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投保理赔的奶牛、肉牛、肉羊、驴、梅花鹿、肉鸡等不能确认已经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不得向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投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保险经办机构支持,争取将牛、羊等病死畜禽无害化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保险协办费对投保病死牛、羊等畜禽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场点、收集点、运输车辆等信息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将无害化处理场点及收集点视频系统、运输车辆GPS接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要实时掌握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网上痕迹化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实时监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的“疫情预警”模块,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核实置,排除疫情风险,在受理产地检疫申报时也要查看疫情预警情况。
六、推进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强化狐貉等非食用毛皮动物的监管,辽阳、锦州、葫芦岛等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狐貉等非食用毛皮动物调运的产地检疫和取皮后毛皮的产地检疫。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毛皮动物胴体饲料化定向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0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毛皮动物胴体的资源化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毛皮动物胴体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12/t20221228_472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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