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部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2008年8月1日发布)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23号.ofd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2211/t20221121_64158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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