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渔政执法总队(简称“总队”)依法对粤某渔养90198等六艘渔业船舶船员不适任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总队贯彻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以来,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一个缩影。
涉案的五艘渔船系总队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三支队在联合开展执法过程中查获。事发当日,执法编队巡航至363渔区时,发现有几艘广东籍渔船正在进港航行,执法人员随即登临检查。经查,五艘渔船存在未按要求配齐职务船员行为。另外一艘系总队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涉案渔船涉嫌非法捕捞、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船上工作,总队随即对上述六艘涉事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船长、相关船员进行立案查处。
海洋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关系到渔业船舶在海洋航行、作业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根据海洋渔业船舶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规定了相应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订后,将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行为的罚则由“第四十七条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总队突出渔业船员管理重点,强化渔船配员专项督查,融合“普法宣传+常态化执法”,严厉查处职务船员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累计立案查处相关当事人41人。下一步,总队将持续开展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违法行为,同时结合《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渔业船员违反安全航行作业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记分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船员特别是船长的主体责任,增强其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防范渔船水上安全事故。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x/t13284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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