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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筛选第三批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工作要求,需补充筛选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验室申请条件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确认的自治区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人员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二、有关要求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有意愿参加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的检测实验室,提供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扫描件),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土肥站

  联系人:阿曼古丽·艾孜子、汤明尧

  联系电话:13319818280、0991-5562208

  电子邮箱:xjtfzh_flk@126.com

  

  附件:1.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筛选第三批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的公告(1).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09/a1f3145152c34e948759a929254228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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