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2017〕21号)工作部署,市农业农村委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28日(星期五)前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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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社会组织管理,激发农业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农业农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农业社会组织或作为行业指导单位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工作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由科教处、市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办(以下简称“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计财处、审计处、干部人事处和其他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对农业社会组织进行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主管的农业社会组织,由科教处牵头,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办、干部人事处、计财处和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进行行业指导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由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牵头,干部人事处、计财处和相关行业处室配合,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负责全市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以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为重点,指导农业社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意识形态、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审批设立农业社会组织党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督促指导党组织按期换届,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人员)拟任人选。牵头负责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工作。协助市级相关部门查处农业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组织。按规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农业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配合科教处开展委管农业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及日常管理。
(二)科教处。牵头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对委管农业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计财处。负责指导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指导委系统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农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干部人事处。负责对委机关、直属单位在农业社会组织兼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兼职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委管农业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管理委管农业社会组织财务、人事、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每年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整改。指导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配合科教处做好委管农业社会组织年检初审,以及有关违法行为查处。
(六)行业指导处室。负责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畅通联系渠道,听取社会组织对于行业规划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细化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依照《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范围和规模。监督、指导向社会组织转移或委托事项并建立清单。配合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做好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信用记录、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成立登记
(一)农业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申请市农业农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委办公室根据其主要从事行业确定业务主管处室,业务主管处室对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责任人、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拟办意见,送科教处复核。对无需成立的,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直接反馈申请人(单位);对确有必要成立的,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业务主管处室提请市委农业农村工委会会议审定,并出具同意成立书面意见。发起人持同意成立书面意见等材料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成立手续。经登记注册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报备。
(二)对于拟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来函征求市农业农村委意见的,委办公室接件后,根据拟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主要从事行业确定行业指导处室,由行业指导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复核后,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市农业农村委行业指导处室报备。
第六条变更登记
(一)委管农业社会组织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需市农业农村委出具初审意见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拟任人选有关材料,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和科教处复核。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对其拟任人选进行审核。复核意见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定后,业务主管处室出具书面意见。市民政局办理完毕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报备。
(二)委管农业社会组织办理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地址、章程等变更登记,需市农业农村委出具初审意见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如兼职人员属市农业农村委在职在编干部,科教处复核前送干部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干部兼职情况,科教处复核后,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市民政局办理完毕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报备。
第七条注销登记。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科教处复核,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其注销的,业务主管处室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出具同意注销文件。农业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处室和科教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市民政局办理完毕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报备。
第八条组织换届。委管农业社会组织换届之前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若涉及市农业农村委在职在编干部,应送委干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干部兼职情况后,再送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审查支部换届拟任人选和负责人拟任人选,经科教处复核,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委管农业社会组织方可开展换届工作。换届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换届以后,拟报市民政局变更登记材料须经委分管领导审签。
第四章 指导监管
第九条年检初审。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年检初审,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承接购买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由科教处会同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业务主管处室研究提出初审建议,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签。市民政局办理完毕后,农业社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存档。
第十条指导检查。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导,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农业社会组织开展联合惩戒。每年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农业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农业社会组织工作的批示;拟举办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职等。对委管的农业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委科教处复核,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示。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由行业指导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复核,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示。
第十二条活动冠名。农业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拟冠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支持单位、主管单位等情况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书面申请,对委管的农业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委科教处复核,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由行业指导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复核,报经有关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 支持发展
第十三条支持农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农业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市农业农村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一)农业社会组织承接市农业农村委购买服务有关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息公开、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民主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信誉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市农业农村委购买服务有关事项: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获得区县(自治县)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参与慈善公益成效突出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好、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优先条件。
(三)承接市农业农村委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农业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符合项目申报书要求;单独核算、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用于社会服务活动的,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四)市农业农村委向农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财务制度执行。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支持农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农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委系统人才培育工作体系,相关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处室适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培训,引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十五条支持农业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其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其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其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教处和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现有委管农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处室分工一览表
2.现有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行业指导处室分工一览表
附件1
现有委管农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处室分工一览表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类型 | 业务主管处室 | 党建工作机构 |
1 | 重庆市农学会 | 学术性社团 | 科教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2 | 重庆市农业投资研究会 | 学术性社团 | 计财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3 | 重庆市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 学术性社团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4 | 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 | 联合性社团 | 渔业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5 | 重庆市农民体育协会 | 联合性社团 | 科教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6 | 重庆市乡村振兴投融资协会 | 联合性社团 | 计财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7 | 重庆市现代农业品牌服务促进中心 | 民办非企业 | 市场品牌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附件2
现有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行业指导处室分工一览表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类型 | 行业指导处室 | 党建工作机构 |
1 | 重庆市宠物诊疗协会 | 行业协会 | 兽医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2 | 重庆市茶产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3 | 重庆市猕猴桃产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4 | 重庆市食用菌协会 | 行业协会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5 | 重庆市饲料工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畜牧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6 | 重庆市奶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畜牧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7 | 重庆市蔬菜协会 | 行业协会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8 | 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 行业协会 | 科教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9 |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兽医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0 | 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 | 行业协会 | 安监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1 | 重庆市种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种业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2 |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协会 | 行业协会 | 发展规划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3 | 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经作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4 | 重庆市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协会 | 行业协会 | 科教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5 | 重庆市畜牧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畜牧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16 |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 行业协会 | 加工处 | 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 |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210/t20221021_11207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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