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作者:佚名    

  粤农农办〔2022〕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农办质〔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同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尽快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熟练掌握法律的新要求,切实为推动我省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协同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奠定坚实工作基础。

  二、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作为当前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要通过明白纸、宣传册、小视频等形式,面向所辖行政区域普及法律知识,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特别是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新规定。提前做好与施行工作的有效衔接,履行告知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停开农产品产地证明等普法义务,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指导,适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文书变更工作,并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强化责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都纳入监管范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系统推进,持续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人:许开航、黄娜,联系电话:020-37288632、37288953)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0332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