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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经生猪养殖场自愿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发挥生猪产能调控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具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备案登记证明,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须为设计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或是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三)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须为年出栏5000-9999头(以检疫证明数据为准)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数据为准)的规模养殖场,或是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

  (四)确定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要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五)已评选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不需要再次申报。已评选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不需要再次申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要求,可申请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地级以上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调动广大生猪养殖场积极性,确保养殖场知晓申报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申报。以养殖场自愿申报为原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认真填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附件1)。

  (三)审核确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推荐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我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布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养殖场申报及市、县审核等材料,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四)基地挂牌。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养殖场,将予以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由我厅按农业农村部要求制作颁发;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颁发。

  (五)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进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工作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1.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4日

  (联系人:赵安,电话:020-37288451、电子邮箱:nynct-xmslc@gd.gov.c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

  相关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通知(附件1-2).wps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034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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