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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丽欣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渔(渔政)罚〔2021〕63号

  威海丽欣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渔业部分)第3条;《〈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条;《〈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条。责令威海丽欣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鲅鱼528千克,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2.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3.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元整(¥32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gsgg/202210/t20221026_411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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