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渔(渔政)罚〔2021〕63号
威海丽欣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渔业部分)第3条;《〈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条;《〈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条。责令威海丽欣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鲅鱼528千克,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2.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3.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元整(¥32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gsgg/202210/t20221026_411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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