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提高农户购机补贴资金申领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效能,及时掌握补贴资金需求,各地不再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关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组织调查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现违规线索要及时调查,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平稳有序推进补贴政策实施,对照政策要求认真梳理工作薄弱环节,提出更多符合实际的农户申请便利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加强组织协调,耐心细致解决农户在补贴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过程管控,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对于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的县(市、区),要有序通过预登记等方式提供便利申请,稳定政策预期。同时,要严厉打击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树立良好导向,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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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49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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